中基協就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公開徵求意見 涉及5大方面、過渡期6個月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李海媛)10月28日,為規範發展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發佈《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為了降低合同被篡改的風險以及節約運營成本,中基協提出了發展電子合同業務的必要性。此外,中基協還提到,電子合同業務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落地場景,通過電子合同可以銜接各主體,並促進各主體間的市場化博弈和制衡;同時,電子合同業務是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實際落地基金行業的首選切入點,可以打通司法存證取證環節,解決行業因合同引發的法律糾紛和投訴。

基於上述背景,中基協發佈《辦法》並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其中,《辦法》涉及總則、服務機構展業要求、業務規範、自律管理及附則5大方面的內容。

在服務機構展業條件方面,《辦法》要求相關機構應內部控制有效、經營運作規範、經營狀況良好、組織架構完整等。另外針對所有直接從事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人員,《辦法》要求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課程培訓。總經理、運營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勝任相關工作需要的專業能力。

與此同時,《辦法》還規定電子合同業務參與各方權責義務,明確基金當事人與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之間為委託代理關係,且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保持相對獨立,與其服務的基金當事人不得為同一機構。

此外,為保證數據存儲安全,中基協還要求電子合同數據相關數據應當及時備份至中基協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中基協將同步備份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基金當事人及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保存相關數據期限自基金賬户銷户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年。

而在新老劃斷安排下,為保證電子合同業務穩定持續發展,《辦法》規定六個月的過渡期安排。六個月過渡期後,如電子合同業務開展不符合或者未滿足《辦法》要求的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則不得新增電子合同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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