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擬規定:平台未經用户同意不得強制關注其他賬號
據國家網信辦消息,為了促進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根據有關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要求,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批量註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未經互聯網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閲關注其他用户公眾賬號。
意見稿還提到,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賬號以相同賬號名稱重新註冊;對註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名稱,還應當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信息、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等等。
公眾可將反饋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zzh@cac.gov.cn。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從事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是指互聯網用户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台註冊運營,面向社會公眾生產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的網絡賬號。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是指為互聯網用户提供公眾賬號註冊運營、信息內容發佈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是指註冊運營公眾賬號從事內容生產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道德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發佈健康向上、真實客觀的優質信息內容,營造清朗網絡空間,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佈高質量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佈、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提供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第二章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
第六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賬號註冊、內容審核、信息巡查、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著作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維護平台信息內容與公眾賬號安全、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信息內容生產、公眾賬號運營等管理規則、平台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內容發佈權限、賬號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
第七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生產製度,實施分類管理,並將公眾賬號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依據賬號信息內容質量、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賬號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制定內容生產與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台公約等重要制度措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上線相關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註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户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提高認證準確率。用户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或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互聯網用户註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合法合規性核驗,發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社會知名人士名義的,以及相關注冊信息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賬號以相同賬號名稱重新註冊;對註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名稱,還應當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信息、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
第九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對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衞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户在註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服務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並根據用户的不同主體性質,對外公示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註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方式等註冊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註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台註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申請註冊多個公眾賬號的用户,還應當對其主體性質、服務資質、業務範圍、信用評價等進行核驗。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對互聯網用户註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賬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採取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健全技術手段,防範和處置互聯網用户超限量註冊、惡意註冊、虛假註冊等違規註冊行為。
第十一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違規轉讓借用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其他用户轉讓或贈與公眾賬號使用權的,應當向平台提出申請。平台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對受讓方用户進行認證核驗,並公示主體變更信息。平台發現生產運營者未經審核擅自轉讓公眾賬號的,應當及時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自行停止賬號運營,可以向平台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平台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範賬號訂閲數、用户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閲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賬號訂閲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互聯網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閲關注其他用户公眾賬號。
第十三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謠言等虛假信息預警、發現、溯源、甄別、闢謠、消除等處置機制,對製作發佈謠言等虛假信息的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降低信用等級或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與生產運營者開展內容供給與賬號推廣合作,應當規範管理廣告經營、知識付費、電商銷售、用户打賞等經營行為,不得發佈虛假廣告、進行誇大宣傳、實施商業欺詐等,防止違法違規運營。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原創信息內容的著作權保護,防範盜版侵權行為。平台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擾生產運營者合法合規運營、侵犯用户合法權益。
第三章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
第十五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根據平台分類管理規則,在註冊公眾賬號時如實填寫用户主體性質、註冊地、運營地、內容生產類別、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企業、組織機構等互聯網用户還應當註明主要經營或業務範圍。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平台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和服務協議,根據公眾賬號註冊時登記的內容生產類別,從事相關行業領域的信息內容生產發佈。
第十六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生產與公眾賬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信息內容生產和賬號運營活動。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製作、發佈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核機制,加強信息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把關,維護網絡傳播良好秩序。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賬號註冊使用、運營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文明理性、規範管理運營賬號,以優質信息內容吸引公眾關注訂閲和互動分享,維護賬號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七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轉載他人原創信息內容,應當遵守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註原創作者和可追溯信息來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據公眾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與第三方機構開展賬號運營、內容供給等合作,雙方均應當對賬號運營行為、供給的信息內容等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八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信息註冊,或註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佈信息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台賬號,批量發佈同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借突發公共事件煽動極端情緒行為,或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名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捏造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發佈、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牟取不當利益;
(八)批量註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九)製作、複製、發佈違法信息,或未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或行為。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依據服務協議和平台公約,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眾賬號採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內容更新、停止廣告發布、關閉註銷賬號、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設置醒目、便捷舉報入口,公佈申訴、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健全舉報信息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有效處理生產運營者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嚴格自律,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公平合理解決行業糾紛,依法維護用户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依法依規從事相關信息服務活動。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