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5月起實施 網絡交易活動直播視頻至少保存3年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5月起實施 網絡交易活動直播視頻至少保存3年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截圖。

中國網3月16日訊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快速壯大,為網絡經濟增添了新的活力,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社會各界呼喚完善相應的監管規則。市場監管總局於3月15日製定出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辦法》是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規範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淨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辦法》共5章56條,包括總則、網絡交易經營者、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辦法》明確了網絡交易監管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提出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範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治理體系,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新業態監管、平台經營者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即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傢俱家電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 

針對網絡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針對壓實平台責任問題,《辦法》規定了平台應當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對平台內的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通過各種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多平台經營、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展期、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辦法》規定了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在收集、使用個人敏感信息前,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辦法》還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辦法》的出台實施有利於指導督促網絡交易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更好規範網絡交易秩序,保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問。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出台《辦法》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為網絡經濟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及時完善相應的制度規範。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部分規定較為宏觀,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為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勢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辦法》正式出台。作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辦法》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淨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辦法》在規範網絡交易活動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點? 

答:針對我國網絡交易發展的新趨勢新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主動作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制定出台本《辦法》。結合當前網絡交易監管的現實需要,《辦法》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領域和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確立了有關規則。《辦法》的主要亮點有: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針對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嚴格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規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作出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三、近年來,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方興未艾,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伴生出一些問題。此次《辦法》的出台作為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更好地規範發展網絡交易新業態進行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傳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台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要求網絡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絡交易平台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務,結合網絡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範經營,強化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四、網絡交易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問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對此,《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法律本身並未闡明其具體涵義。《辦法》明確規定了這兩種情形的認定標準和適用範圍,對於更好地開展網絡市場主體登記工作,方便個人靈活就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辦法》界定了有關便民勞務活動的範圍。服務本地周邊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勞務活動的突出特徵,《辦法》明確了通過網絡提供這些便民勞務活動不需要登記。目前,適宜通過網絡開展的典型勞務類型主要有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傢俱修理修配等。 

《辦法》明確了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我們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進行反覆研究論證,確定以“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作為“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 

五、平台強制“二選一”近年來在網絡交易領域頻頻發生,《辦法》對這一問題有何回應? 

答: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台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台強制“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台限制經營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台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辦法》規定了平台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台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干涉平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台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六、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網絡交易經營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對於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辦法》是否作出了相應規定? 

答:強化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辦法》的一個突出亮點。當前,數據和流量成為網絡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平台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通過濫用個人信息不當獲利。針對部分網絡平台、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辦法》設置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户、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台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網絡交易平台是網絡交易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如何進一步壓實平台主體責任,《辦法》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場”和“企業”雙重屬性,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發揮着獨特作用,是實現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壓實平台主體責任,強化平台內部治理,對於保護消費者和平台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推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辦法》對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三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四是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信息;五是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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