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登記的經營者應公示地址和聯繫方式,收集、使用敏感信息應逐項取得授權,搭售商品不得設為默認選擇,自動續費應提供隨時取消或變更選項……今後,直播帶貨的主播們必須在網絡交易監管新規的約束下開展經營活動。
記者10月21日獲悉,市場監管總局在修改《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起草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共50條,對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公示,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具體經營行為規範,網絡消費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對於消費者來説,購買了帶貨主播的產品一旦出現問題,退換貨難的情況並非個例。對此《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這次細化了網絡交易經營者身份信息公示的具體要求,特別是明確了依法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持續公示其依法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自我聲明、實際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或者鏈接標識,以便讓消費者瞭解相關信息。
同時,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市場監管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今後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户的個人信息,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權方式,或者以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手段,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識別信息、健康信息、財產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被收集者授權同意。
《徵求意見稿》還特別提出,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對於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後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網絡交易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涉及消費者非主動立約的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免費、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有關方式的選項,並在展期、續費等日期前5日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當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並採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零星小額交易”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並未明確零星小額的含義和範圍。為避免出現“小額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網絡店鋪9元手機殼單品年銷量可達數十萬件),《徵求意見稿》採用了“明確統一的交易次數+地區差異化交易金額”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數擬定為52次(約合每週發生1次網絡交易),年交易額以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限。
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不允許平台刪除消費評價的規定,並沒有考慮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刪除需要。對此《徵求意見稿》提出,擬規定平台對消費者評價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對於公眾來説,可在11月2日前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也可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據介紹,新辦法施行後,原《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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