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貨運發展有目共睹,它的興起不僅提升了物流綜合效益,也推動了我國物流業向智能化、服務化方向發展。尤其在今年年初的新冠肺炎抗擊中,網絡貨運平台表現出來的優勢更是可圈可點,公路運輸成為一線物資保障先鋒隊,其資源組織的高效性和運輸的及時性,更是在抗疫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而在此之前,國家通過無車承運人試點、網絡貨運相關政策等,多方面規範和支持網絡貨運發展。尤其是去年9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家藉助網絡貨運模式對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進行規範,也給託運企業、承運企業、實際承運人等物流行業相關經營主體給出了明確的合規合法經營路徑。
01
網絡貨運合規是基礎
違規卻成行業“亂象”
雖説國家税務總局賦予了貨運平台代開發票資格,是網絡貨運轉型的利好局面,但也對貨運平台的税務合規帶來了很大的考驗。網絡貨運鏈條涉及多個業務參與環節,其中最敏感的問題還是税務合規,很多平台把開票和解決税務問題作為業務發展點,而並非將降本增效作為發展立足點,因此在增值税進項抵扣、燃油票、運輸票、通行費票上,很難做到完全合規。 更不用説“合同流、信息流、資金流、票據流”的完整與統一。
現象一:事後補單,信息造假
信息流中最核心要素是業務真實。 一筆運單一張發票,每張税務發票背後可以真實的反映訂單實時信息,託運企業可以隨時通過發票查詢到訂單信息,這才是一張税務發票的正確打開方式。
實際操作中,部分平台在線下完成運單,卻事後再將數據導入到平台,或以“記賬式數據”來冒充真實運單數據,甚至對磅單等信息進行修改、虛構、事後補錄,從而實現多開票的目的。例如某平台運單過程無軌跡信息,通過假造或者用其他軌跡代替的方式來進行軌跡匹配,運貨的實際路線、時間、單據與軌跡不對位,這是明顯的信息流造假。
按國家要求,平台企業對每一筆運單的行車軌跡、卸貨點、運行時間等,要“有跡可循”。而事實上,很多平台沒有相關技術,沒有軌跡獲取系統,因此在軌跡審核上保持“若有若無”狀態。甚至很多平台宣稱沒有軌跡也能開票,税務部門查處將“一查一個準”。
風險識別:事後補單,運輸無軌跡,運單數據反覆使用開票,運單數據可隨意修改虛構
現象二:運費並未直接付給司機,存在過賬刷票嫌疑
資金流一直以來是比較容易被“忽略”的合規點,司機、貨主、平台三方大多數只關心資金是否到賬,往往忽視了資金的“運行軌跡”。
在近幾年,一些平台在代收貨款、資金結算的過程中,完全脱離了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在運單結束後,將運費線下集中付給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給實際承運人,這種行為很容易造成刷票嫌疑。很多託運企業和司機都沒有意識到,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資金無法達到“四流合一”,也會面臨被税務部門和當地交通部門的嚴格審核。
另外,在平台提供託運企業運費的銀行憑證時,大多數平台會提供一張總額銀行憑證,這張憑證背後的具體明細卻無從考證。例如託運公司A向平台企業B支付了100萬運費,在結束運單後,B會向A提供一張100萬銀行憑證,但是同樣情況的平台C企業,可以向A企業提供3萬、5萬……具體到每一筆訂單的憑證,能夠呈現A企業詳細的業務流水。而B平台無法證明具體訂單明細,這也給税務部門更多的嚴查理由。
除此之外,建立“資金池”也是貨運資金重要的風險來源。大多數平台並沒有實現銀行託管,尤其是一些小規模的平台企業,更是抱着臨時僥倖心態,將運費彙總後,在平台建立“資金池”甚至挪作他用。大多數託運方是中小型企業,這種資金風險可能將託運方置於無法迴轉的境地。換個角度來説,在銀行託管的平台企業,即使面臨風險,託運方資金依然在自己的銀行賬户中。
風險識別:司機運費非銀行託管,資金歸集於平台公司賬户支付運費,資金歸集於個人支付運費
現象三:亂用油卡抵進項
票據流是四流合一中最難也是最關鍵的合規要素。在貨運行業現金結算很普遍,油卡抵運費、油卡異地抵扣、買賣發票,虛假抵扣等不合規現象也一直存在,票據雜亂導致税務不規範。例如平台將油氣進項錯配,將A地購買的油卡,作為B地運輸運費抵扣給B地承運人,這就涉嫌油品走私。
按國家要求,油料、過路費必須是網絡貨運提供給個體司機用於這一趟運輸業務,是網絡貨運企業承擔了運輸業務的這部分成本,只有這種情況才允許抵扣。合同上説油費、過路費,甚至其他費用目的是抵扣運費,或者説油費、過路費超過了這趟運輸業務的實際需求的,這種是不允許抵扣的。
風險識別:買賣發票,虛假抵扣,進項錯配
現象四:運輸合同不籤或代簽,無法律效力
網絡貨運的全稱是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是指經營者依託互聯網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要保障運輸參與方合法權益,及明確各自責任,合同在整個運輸過程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在每一筆訂單合同中,某些平台對司機是否簽署運單合同,以及是否是司機本人簽署並無嚴格要求。例如不少平台存在代替司機簽訂運單合同或者乾脆不讓司機籤運單合同,司機甚至不知道簽了運單合同,最終導致整個運單過程沒有法律的保障,所簽訂的運單合同也沒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現運輸糾紛,責任不明晰,司機和貨主的權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司機在接單時,一定要簽署正規運輸合同而且是本人操作簽訂,這不僅能防止被欺騙,更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障。
風險識別:無需簽署承運合同,運輸合同非實際承運人本人簽訂,運單完成後補籤合同
現象五:司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卻無實際操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網絡貨運中平台不作為實際承運人,作為實際承運人司機的實際操作行為顯得十分重要,這關係到責任劃分。平台需要有規範操作步驟和嚴謹的接單運單機制,來保證運單的順利進行。如要求司機接單、運輸合同簽訂、貨物運輸確認、卸貨簽到、上傳磅單、付款開票等都由司機本人在線上進行操作,並且嚴格按照平台運單機制完成訂單。
市面上一些不合規網絡貨運平台的做法是,為了減少研發投入,或線上產品能力缺陷,司機運單行為均為線下完成,線上不需要司機操作,或由平台“代勞”。例如司機接單運單在線上操作,磅單上傳卻成了平台後期補錄而非司機現場實際操作。運費支付由平台打給司機,而非司機根據實際運單申請。運單合同非司機本人來親自操作等。
最終導致的結果是,整個運單過程沒有完整真實信息流,司機作為實際承運人沒有參與到各個環節中留下“痕跡”,一旦出現運輸糾紛,平台拿不出完整運單證據鏈,責任不明晰,司機和貨主的權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風險識別:平台無線上產品,司機運單非本人操作
02
立足長遠發展
選擇平台切莫只圖“便宜”
以上這些看似普遍的現象,其實風險極大。 在《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税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税發票等扣税憑證,並且要求網絡貨運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記錄和保存相關涉税資料,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嚴格規定了網絡貨運平台的税務合規。
隨着《管理辦法》的深入執行,國家和各省相關機構也對平台間違規、相互委託運輸等刷單開票的情況、以及軌跡異常、資金流水異常等問題(虛假運單)進行了嚴格審查,對虛開發票等行為也逐漸增加處罰力度。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虛開發票將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1萬以下,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旦行為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網絡貨運中,每一筆訂單運費過萬是再平常不過了。被税務機關查處,平台將面臨嚴懲,情節嚴重可能面臨關停風險。而託運企業影響也是明顯的,或將被進項移出,同時也成為税務機關嚴查的對象。
國家的嚴格監管,一方面表明了國家對網絡貨運行業的高度重視,也進一步説明了網絡貨運監管的核心依然是真實與合規。因此,託運企業和司機在選擇平台時,應多從平台合規安全等細節進行思考。比如,數據真實、信息真實、安全保障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因自身研發實力跟不上,造成數據無法實現實時共享,而觸犯法律的平台不在少數。
網絡貨運本質上是降本增效,也是需要平台擁有足夠的研發實力,這樣才能通過數據共享技術,提升平台和託運方的信息化管理能力,降低自身運營成本。例如,少數平台選擇將數據實時共享對接税務系統,税務部門可以實時查看相關數據,實現業務流程全動態管控,這不僅保證了業務真實性,更是對託運方和實際承運人利益的嚴格保護。在這一點上,也只有在合規上相當有底氣的平台才敢如此操作。
總的來説,合規是一個大概念,對於平台而言,合規是企業的立足之本。具備發展眼光的平台企業都會按照政策要求作出調整,將合規納入企業發展必要因素。因此,對平台企業來説,在打造完整的業務流程及優秀市場團隊同時,牢記合規安全底線,才能真正佔據優勢,這也是平台發展的長久發展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