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擬禁止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中新經緯客户端10月15日電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消息,1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關於《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提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未經互聯網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閲關注其他用户公眾賬號。

國家網信辦:擬禁止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

《徵求意見稿》共包括總則、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監督管理四章二十三條。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

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生產製度

《徵求意見稿》提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賬號註冊、內容審核、信息巡查、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著作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維護平台信息內容與公眾賬號安全、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徵求意見稿》明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生產製度,實施分類管理,並將公眾賬號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註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户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提高認證準確率。

註冊後超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公眾賬號可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稱,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對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衞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户在註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服務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台註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對互聯網用户註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賬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採取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範賬號訂閲數、用户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

未經用户同意不得強制訂閲關注其他用户公眾賬號

《徵求意見稿》還強調,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閲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賬號訂閲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互聯網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閲關注其他用户公眾賬號。

針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徵求意見稿》要求,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據公眾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以下十種違法違規行為

《徵求意見稿》還稱,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一)不以真實身份信息註冊,或註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二)惡意假冒、仿冒或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佈信息內容;(三)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等服務;(四)操縱利用多個平台賬號,批量發佈同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五)借突發公共事件煽動極端情緒行為,或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名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捏造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七)以有償發佈、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牟取不當利益;(八)批量註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九)製作、複製、發佈違法信息,或未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不良信息;(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徵求意見稿》要求,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設置醒目、便捷舉報入口,公佈申訴、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健全舉報信息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有效處理生產運營者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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