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基準
中新網11月5日電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5日發佈《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規定》明確,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規定》指出,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
《規定》要求,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佈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