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專利法通過 賠償額上限提高五倍至五百萬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10月17日,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等三方面的重點內容。

具體來看,在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上,新修專利法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新增懲罰性賠償,即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法定賠償額由原來的“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提高到“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藥品這一研發投入巨大的特殊產品,本次修改專利法給予了更有力的產權保護。其中新增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以更好地平衡專利權人、仿製藥企業和社會公眾利益;同時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時間,新增關於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規定。

“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基本成型是新修改專利法中很重要的一點。中國近年來在專利鏈接制度上不斷有所嘗試,梳理專利鏈接制度的具體構成要素,分析中國目前藥品研發水平,平衡原研藥商、仿製藥商、社會公眾三方利益,平衡藥監局、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三者的關係,逐漸建立中國特色的專利鏈接制度將不斷刺激藥品研發的綜合實力。”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業務線副主任李洪江向記者解釋稱。

與藥品相關,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相關部門和創新主體出於疫情防控需要,緊急公開了一些與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發明創造,對抗擊疫情發揮了積極作用。由於這種公開行為不屬於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導致相關發明創造面臨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風險。

因此,本次修改也呼應了應對新冠疫情的社會現實需求,在“不喪失新穎性例外”的適用情形中增加“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

此外,針對不少專利獲得授權後未能實現很好的轉化運用的問題,本次新修改專利法格外注重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在職務發明所屬單位的專利處置制度上,賦予用人單位更大的自主權;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制度,更大程度上刺激發明人的積極性;並新增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在專利運營過程中,權利人有時出去多方面原因放棄或者開放許可第三人,以培養相關市場,本次修法做出了回應,新增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應該説具有很高的先進性。”李洪江告訴記者,專利的價值在於流動,如果束之高閣即使是再先進的技術也不能發揮其應有價值,因此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一大亮點就是強調“專利的推廣與使用”。

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上,本次修改主要包括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增加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

我國現行專利法於1985年施行,曾分別於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正,對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促進創新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形勢發展,專利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啓動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起草工作。新修改專利法將於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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