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快速壯大,為網絡經濟增添了新的活力,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社會各界呼喚完善相應的監管規則。市場監管總局主動作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於3月15日製定出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規範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淨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辦法》共5章56條,包括總則、網絡交易經營者、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辦法》明確了網絡交易監管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提出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範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治理體系,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新業態監管、平台經營者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即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傢俱家電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
針對網絡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針對壓實平台責任問題,《辦法》規定了平台應當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對平台內的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通過各種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多平台經營、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展期、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辦法》規定了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在收集、使用個人敏感信息前,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辦法》還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辦法》的出台實施有利於指導督促網絡交易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更好規範網絡交易秩序,保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