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平台“二選一”請慎重!法律規制再“加碼”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科技

剛剛過去的“雙11”,消費成績亮眼。而在以往,電商平台往往要求入駐商家“二選一”,即只能在某一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允許同時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今年較為特殊,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針對電商平台經營者“二選一”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引來關注與熱議。

近年來,隨着中國平台經濟持續繁榮,一批電子商務平台型企業發展起來。在這些平台上,大量經營者入駐,並依託於此開展經營活動。但是有些電商平台,為了鞏固競爭優勢,限制甚至強迫平台內的中小商家只能與自己開展交易,不能到其他平台上開店。這種行為往往會對平台內的中小商家造成損害,不利於建立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如果放任這種做法任意蔓延,將有損中國經濟的“肌體健康”,也不利於千千萬萬中小商家支撐起來的就業、創業等有序發展。

為解決這一問題,指南明確指出,不正當的“二選一”行為有可能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限定交易行為。具體來説就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話,從性質上看,“二選一”就是一種應該受到禁止、並且被處罰的違法行為。如果屬於合理的商業模式或者能夠證明其具有正當性的事由,也不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規制。指南的這一規定,對改善平台內中小商家的生存環境,營造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針對“二選一”行為,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制一直都存在。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從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展開分析並依法規制;又如電子商務法第35條,禁止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通過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來不合理地限制平台內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特別是不得不合理地限制他們與其他經營者開展交易;再如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提供了這樣的思路,即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設置“二選一”的服務協議條款是否屬於民法意義上的因違法而無效的格式條款,平台對不遵從“二選一”的商家採取搜索降權等措施導致其經營方面的損失是否構成對商家的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等等。應該説,不同法律法規針對“二選一”行為進行的法律規制,各有側重,各有特色,也從不同側面制止不法行為,為維護合法經營提供多重保障。

此次發佈的指南,從反壟斷法意義上作出規制,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思路。根據指南規定,認定實施“二選一”行為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構成不法的壟斷行為,需要認定相應的平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並且濫用了其市場支配地位。因此,一旦認定“二選一”行為構成了不法的限定交易行為,那麼反壟斷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就可以用來制裁不法行為人,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應該看到,對於指南中涉及到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市場支配地位判別問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問題等方面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細化、深化,這既應該鼓勵探索相關界定標準,人們也更加期待指南在完善的基礎上落地落實。

總體來説,我國法律針對“二選一“的規制,可能的途徑是多樣的,切入點也是多樣的。各個法律的規制視角之間,雖然有所區別,但也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個嚴密的體系,指南的發佈使得這些制度之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閉環,可以使規制的體系更加完整。相信隨着指南的最終實施以及與其他法律的規制相互銜接,我國平台經濟的發展會更加健康有序。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