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經濟參考報】;
《網絡直播營銷活動行為規範》7月1日起實施。行為規範指出,網絡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户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網民認為,這一行業自律性規範的實施,有利於遏制行業亂象,不過從更長遠的角度看,僅有行為規範進行“軟約束”還不夠,更需要法律層面的“硬規矩”。
不少網民指出,疫情期間,依賴線下客源的企業和商家受到影響,“直播帶貨”展現出巨大優勢,也暴露出虛假誇大宣傳成風、假冒三無產品氾濫、售後服務難以保障等問題。網民“孫之升”表示,“直播帶貨”產業鏈條非常複雜,信息不對稱,網絡主播、內容發佈平台、產品供應企業等相關參與者均缺乏明確的管理標準和監管機制。行為規範實施後,企業要想生存就必須規範發展,有利於突破行業發展的標準化瓶頸,整個行業將迎來洗牌。
網民“陸行空言”指出,對於“直播帶貨”而言,無論是管理部門還是平台,還是各類主播與消費者,都需要進行有效監管。只有多方一起發力,才能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網民“郭慧巖”表示,這一由中國廣告協會制定的行為規範屬於行業自律性文件,強制力、束縛力、震懾力相對較弱。對於直播行業中明顯的涉嫌欺詐行為,還需要加強處罰力度,嚴懲不貸。網民“江德斌”也認為,僅有軟約束的行業標準是不夠的,還需要制定直播帶貨的行業法規,實現法律性的硬約束。(記者 李奕蕾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