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院對“摑足”豆腐商標作出最終判決。北京高院認為,國足豆腐餐飲公司將訴爭商標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貶損、諷刺“國足”的傾向,易產生消極的、負面的不良影響,最終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考慮到有小夥伴不知道發生了,小知接下來帶大家回顧事件經過。
2011年12月8日,自然人緱某、任某申請了豆腐製品上的第10280516號“摑足”商標,並於2013年2月14日核准註冊。
2016年6月,緱某許可山西國足餐飲公司在豆腐製品上使用“摑足”商標;
2017年10月,緱某許可濟南國足豆腐公司在豆腐製品上使用“摑足”商標;
2019年1月4日,青島綠禾公司對第10280516號“摑足”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青島綠禾公司提出無效宣告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摑足及圖”中“摑”含義為“打耳光”,具有不良影響。被申請人在實際使用中將爭議商標中“摑”字“扌”弱化,突出“國”字,使用在“臭豆腐”商品上,具有不良影響。青島綠禾公司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經審理,國知局認為,一方面,爭議商標中的“摑”字,意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傾向。另一方面,“摑足”與“中國國家足球隊”的簡稱“國足”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讀音等方面高度相近,結合我國當前足球事業的發展現狀、相關公眾對中國國家足球隊的關注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相關媒體報道,相關公眾易將“摑足”與“國足”相聯繫。故於2020年3月9日作出商評字[2020]第0000034136號關於第10280516號“摑足”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隨後,濟南國足豆腐公司不服,於2020年4月30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國足豆腐餐飲公司將訴爭商標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貶損、諷刺“國足”的傾向,易產生消極的、負面的不良影響。此外,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並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故駁回國足豆腐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
濟南國足豆腐公司不服,於是向北京高院上訴。2021年2月7日,北京高院受理了濟南國足豆腐公司的上訴。
北京高院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整體亦未經使用而形成第二含義;從“摑”字的設計外觀看,部首“扌”所佔比例較小,文字部分突出顯示為“國”字部分,訴爭商標讀音亦同“國足”。
同時,在案證據亦表明,部分公眾已將“摑足”與“國足”相聯繫。故本院認為,國足豆腐餐飲公司將訴爭商標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貶損、諷刺“國足”的傾向,易產生消極的、負面的不良影響等。
遂駁回了濟南國足豆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目前,第10280516號“摑足”商標已經顯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