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改了,被判侵害邁克爾·喬丹姓名權後,喬丹體育更名為“中喬體育”

【文/觀察者網 嚴珊珊】“喬丹訴喬丹體育侵權”的9年連續劇終於走到尾聲,以喬丹體育改名畫上了階段性句號。

根據啓信寶,1月12日,原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新增一則變更事項:更名為“中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舊章程隨後重新制定,但經營範圍並未變更。

此外,“喬丹”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五年爭議期而不可撤銷,上海法院判決喬丹體育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對此,喬丹體育(現名中喬體育)聲稱,該公司對中文“喬丹”商標的“合法使用權利”不受影響。

終於改了,被判侵害邁克爾·喬丹姓名權後,喬丹體育更名為“中喬體育”
改名,算是上海法院對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糾紛案作出判決後,喬丹體育做出的實際回應。

據微信公眾號“上海二中法院”消息,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登記“喬丹”商號、將喬丹球衣號碼“23”和其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均註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由於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部分“喬丹”商標早已超過了《商標法》上的五年爭議期,成為了不可撤銷的商標,故對該部分商標應採取合理方式以阻斷社會公眾對原、被告之間關聯性的聯想,這樣既達到了停止對原告姓名權侵害的目的,也兼顧了《商標法》關於五年爭議期的立法目的。由於原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經濟損失,故法院僅就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進行裁判。

據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

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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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民事判決,算是為長達9年的“喬丹品牌糾紛案”再次劃上了一個句號。

2012年起,關於中文喬丹“姓名權”的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受到社會廣泛關注。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號案判決書,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提起此項糾紛案,大家最忘不了的就是原告律師拿出喬丹投籃照片與“喬丹體育”商標對比的戲劇性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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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二中院此次作出民事判決後,2020年12月31日,@喬丹體育官方微博 發佈公開説明稱,本次民事判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保持一致,不會影響該公司對中文“喬丹”商標的合法使用權利。

聲明還稱,社會公眾已經廣泛知悉並清楚區分兩者之間的關係,該公司也在積極通過各種措施力求避免混淆。“喬丹體育仍將一如既往的做好‘喬丹’品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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