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轉讓方未足額出資為由不按約支付股權轉讓款 法院:應承擔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並支付逾期利息發佈於: 綜合2020-06-03標籤: 支付為由股權轉讓協議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回放】 華某是鴻儒公司的大股東,持有該公司70%的股權。為了回籠資金進行其他投資,華某和餘某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華某將其持有的鴻儒公司30%的股份作價90萬元轉讓給餘某。 鴻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