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具的證明中無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名且其內容也無其他證據輔證的,人民法院對其真實性應不予認可發佈於: 綜合2022-10-10標籤: 博能小貸公司萬力公司滕赬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1.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函》作為單位證明僅有單位加蓋印章,並無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名,不符合單位證明的形式要件,且該函所載明的內容也無其他證據加以輔證,以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故法院對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