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情況雖然好了很多,但是從唐律裏還是可以發現,政府實在管得太寬了,而且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是為貴族量身定做的。比如對妾的地位,唐律規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就是説在家庭之中,倘若將妾升為妻,兩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並且不要以為服完刑就完事了,沒完,兩口子還要被迫離異。總之,妾就是妾,永遠是賤流,永遠是下等人。
市民社會的一大特點就是政府對民間的事情干預和管制不多。而在貴族社會,比如漢代,幾個老百姓聚在一起喝酒都是違法的,在不是國家的節日裏吃肉也是違法的。
下等人永遠是下等人,很自然的,上等人就永遠是上等人,貴族就永遠是貴族了。除此以外,這種帶有“種族歧視”意味的法律條款還有奴婢“當色令相配偶”。
就是説奴僕婢女只能和奴僕婢女通婚,不光自己要一輩子做奴,連自己的子子孫孫也要世世代代地“奴”下去。與此相反,到了宋代的《天聖令》,這些法律都被廢棄了。
宋代和唐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它再也不是個貴族社會了,而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市民社會。打個比方説吧,宋朝的宰相完全可以和普通市民在同一個澡堂子裏洗澡,而在唐朝,嘿嘿,這事連想都不要去想。
不把二奶當人的唐朝“妾乃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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