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啓銘為河北傳媒學院畢業生,於2010年10月16日開車在河北大學撞倒兩名女學生致一死一傷。2011年1月30日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啓銘有期徒刑6年。李啓銘照片簡介都被曬在網上.是什麼助長了這類風氣,具體詳情請看正文《李啓銘 李啓銘照片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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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啓銘 李啓銘個人簡介
李啓銘為河北傳媒學院畢業生,於2010年10月16日開車在河北大學撞倒兩名女學生致一死一傷。2011年1月30日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啓銘有期徒刑6年。
李啓銘案件案件開始:
2010年10月16日晚9時許,李啓銘在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內醉酒駕車,將陳曉鳳和張晶晶兩名在校女生撞飛,導致張晶晶受傷,陳曉鳳死亡。後被聞聲趕來的保安和學生截獲,在被攔截後,李啓銘叫囂道:“有本事你們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剛”。“我爸是李剛”迅速成為當時全國最火的流行語,李剛也被網友封為了“四大名爹”之一。
李啓銘案件案件經過:
2010年10月16日21時40分,一輛黑色轎車從學校南門駛入(據警事故還原圖方稱,當時車內有兩人,包括肇事司機和他的朋友)。校門口的保安稱,轎車進校門的時候車速並不快,但進校約一百米後突然加速,在經過坤輿湖邊易百超市門口時,將正在甬道上練習的陳曉鳳和張晶晶兩名女生撞飛,汽車的擋風玻璃瞬間破碎,其中陳曉鳳被撞後在空中翻騰,又被車玻璃及車反光鏡二次撞擊。(之前曾有人大面積宣揚兩位女生在玩滑輪,其實穿滑輪鞋的女生只有一位,在學滑輪,另一女生穿平底鞋。)
不久李啓銘驅車原路返回,稍微減速後欲駛出學校,眾多在甬道練習的武術協會學生,在保安的配合下,將李啓銘所駕駛的肇事車輛攔下,要求李啓銘下車,但遭到肇事司機李啓搶救現場銘的拒絕,並聲稱:“看把我車給刮的”、“有本事你們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剛”。
兩名女生是河北大學商學院的大一新生,其中陳曉鳳因受撞擊嚴重,頭部有明顯血跡,當場昏迷,張晶晶則倒在路邊不斷呻吟。
“當時聲音很大,‘砰’的一聲,就看到兩個女孩被撞飛,騰空很高。”一位目擊同學説。女孩落下後又被車前擋風玻璃和反光鏡再次撞到。
接到報警後,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隨後保定市交警支隊二大隊的交警也到達,在組織搶救傷者,扣留肇事車輛、行駛證及駕駛證的同時,交警對肇事司機進行了抽血檢測,顯示酒精含量為151毫克/毫升,鑑定為醉酒駕駛。
第二天(17日)17時20分,急救中心傳來消息,張晶晶在經救治後無生命危險,陳曉鳳則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啓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肇事後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庭鑑於李啓銘家屬積極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取得對方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啓銘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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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啓銘案件肇事者李啓銘:批准逮捕
2010年10月25日從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獲悉,河北大學“校園車禍”一案,已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縣公安局管轄,經望都縣警方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及責任認定後,提請望都縣人民檢察院逮捕。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啓銘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保定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誰,只要觸犯法律,將嚴格依法予以懲處。
保定市司法部門有關人士表示,由於犯罪嫌疑人李啓銘的父親系李啓銘肇事地點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副局長,為加大此次案件審判工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此案採取異地審判的方式,將邀請法學界專家和河北大學部分師生聽審。
2010年10月26日上午,在河北省加快推進沿海地區開發建設工作會議上,河北省省長陳全國表示,對於河北大學院內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嚴肅處理”,省委已經專門成立了工作組入駐河北大學處理此事。
陳全國強調,該事件已經對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惡劣影響,絕不會因為肇事者李啓銘的父親李剛,即現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副局長的職位而對司法裁決的結果有所影響。至於有消息稱李剛“被曝有五套豪宅”,則需紀委等部門經過審查後作出處理。
李啓銘案件肇事者李啓銘:開庭審理
2011年1月23日,河北大學校園車禍案在1月26日開庭,案件由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望都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此前,受害人陳曉鳳的家人與一些學者曾認為李啓銘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起訴書中認定李啓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超限速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肇事後逃逸,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曉鳳的父親陳廣乾、哥哥陳林等人將現場旁聽,但將不參與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刑事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不過2010年11月5日,陳家已與李啓銘的父親李剛達成了賠償協議,獲賠46萬元。當時,一份“刑事諒解書”也在幾份協議中一起被簽了,陳廣乾並不清楚其具體含義。在這種情況下,陳家放棄了參與訴訟。
雖然放棄訴訟,陳家還是向望都縣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見書”,主要意見為:要求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此前提下對李啓銘從輕處罰。
李啓銘案件肇事者李啓銘:一審判決
河北大學“10·16”校園車禍案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望都縣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現場,公訴人和辯護人表達了各自意見,並進行了辯論。公訴人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犯罪嫌疑人李啓銘,列舉了相關證據,李啓銘當庭認罪,承認犯罪事實。
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10時40分結束。審判長表示判決結果將擇日宣判。部分駐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害人家屬、被告人家屬、河北大學師生代表及部分羣眾旁聽了庭審。
法院認定李啓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鑑定,李啓銘當時車速達45到59公里每小時,遠超校園內每小時限速5公里的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達151毫克,系醉酒駕駛,並且肇事後逃逸。
法院認為,李啓銘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是鑑於案發後,李啓銘的父親李剛積極賠償死者家屬46萬元,傷者9.1萬元,取得了被害方諒解,並且李啓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納了辯護人對李啓銘從輕處罰的意見。
2011年1月30日,河北大學校園車禍案一審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啓銘6年有期徒刑,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
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