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楊農,中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數字倉單高級顧問 、江陰恆陽物流集團數字倉單高級顧問、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物聯網技術與應用專業委員會專家組”專家。
作為“商品交易最高級形式”的倉單交易,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其實在西方社會,開銀行和開倉庫的被信任度也是一樣的,可以説倉儲業是一個類金融行業。
倉單(Warehouse receipt)的概念完全來自西方,來自遠古的美索不達米亞文明。倉單是一個完全由法律賦予的概念,以至於在不同的法律體系內,倉單內在含義的解釋也不一樣,但是這其中有一個基本一致的概念,就是“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最新的《民法典》也遵循了這樣的基本定義。
是否疊加貨權的概念,在倉單的法律定義裏是各國對倉單定義的差異之一。加入貨權憑證(The documents of title)定義的法定倉單其基本的要求,使倉庫有義務保持貨源的唯一和可信,這個做法在美國是常規的法定要求。而在英國等國的法律體系中則沒有這種要求,這與歷史上倉單應用的場景有關。一旦確立了倉單的貨權屬性就給倉單所對應貨物的追溯(Identity Preserved)提供了條件。貨物溯源所附帶的貨權溯源在倉單記載事項上就成為了特徵,這種特徵在後續的倉單交易中提供了巨大的便捷和效率。就世界範圍內而言,倉單交易是大宗商品貿易的主流,也是大宗商品金融服務的主流,尤其大宗散裝貨物更是如此。
和倉單不同的,提單(Bill)源自傳統的國際海運行業的操作流程, 提單的貨權屬性要遠遠大於其他的商業單證。銀行跟單信用證的應用,使得提單的貨權屬性更加透明和可靠。在國際上,提單是貨權憑證(The documents of title)這個概念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國際慣例,在國際貿易中沒有歧義。
已經在中國實施的《民法典》在其《合同》編的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第910條指出:“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這段話明確地告訴我們,在中國的法律規制內沒有定義倉單是“貨權憑證”。同時在第909條對倉單的要素,做了細緻的規定。這樣的細節規定在法典中是不多見的,也未見對其他權利憑證如此做規定。在《物權》編的第十八章《質權》第440條規定了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可以出質的權利中明確提及倉單和提單。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在中國,倉單只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沒有對倉單所指向的貨物權屬,做出任何法律強制性的要求。還有一個需要提示的就是在《倉儲合同》一章同時提及“提貨單”,但是法律對提貨單沒有做任何解釋性的説明,在《倉儲合同》章提及的“提貨單”並不是運輸環節的“提單”。
在接下來的系列文章裏,我們將會就倉單和倉單所涉及的應用進行闡述,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