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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授權子公司經營有何限制條件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奇聞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授權子公司經營有如下條件:


1、持證企業應在其被授權的子公司中佔股不少於51%;


2、在同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 的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3、被授權的子公司應當符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