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正式設立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補充、修改為襲警罪。
來源:深圳特區報
【襲警罪正式設立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補充、修改為襲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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