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起訴上交所被駁回鄭先生仍不服!據《勞動報》報道,2015年1月,上海股民鄭先生在中國南車(601766)股票連續漲停期間,試圖通過“預埋單”的方式買入中國南車,雖然報價排序均為第一,卻未買到該支股票。一氣之下,他將上海證券交易所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證所公開其1月18日申請的股票交易委託時間及未成交的理由等信息。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審判決。
股民起訴上交所 被駁回鄭先生仍不服
中國證監會經審查認為,上交所履行組織證券集中交易的職能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為什麼就是買不到“中國神車”?
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間,股民鄭先生連續數日想通過“預埋單”的方式委託中銀國際買入中國南車(601766)股票,報價排序均為第一,但始終未買到該只股票。
一氣之下,他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公開券商接受報價、申報買入某股票的順序及數量的政府信息。
11月2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就本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鄭先生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因涉及投資者個體信息、證券持有人名冊、投資者委託、交易明細記錄等數據信息,不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所規定的應當公開的證券交易信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鄭先生於2015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一定期限內券商申報買入這隻股票的順序及數量的信息。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開的電話答覆後,鄭先生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了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經審查認為,上交所履行組織證券集中交易的職能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並且券商申報的交易信息等是市場主體的民事活動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遂駁回鄭先生的行政複議申請。鄭先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上交所辯稱,其並非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亦不承擔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故鄭先生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作為授權組織,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故證券交易所具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屬於行政案件的適格被告。而鄭先生申請公開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資者個體信息、證券持有人名冊、投資者委託、交易明細記錄等數據信息,屬於證券交易當事人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形成的個體信息,不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涉及的應當公開的證券交易信息。遂判決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