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10月1日後 誰將與食品生產經營者連坐擔責?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於今年 10 月 1 日生效。對於造成食品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的行為,新增大量與食品生產經營者“連坐”承擔連帶責任的條款,是新《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色。
那麼,有哪些人被要求與食品生產經營者連坐擔責?
一、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仍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與該無證食品生產經營者、無證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呵,出租房屋給他人開餐館食雜店食品加工廠的,要小心哦,起碼要了解其底細,否則,“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喲。
二、明知他人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明知他人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明知他人經營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明知他人經營未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明知他人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明知他人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明知他人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仍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與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房東們要注意哦,承租店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一旦出現前述情況,一定要及時制止,最好是房屋租賃協議中加上一條,承租户出現前述違法經營行為的,房東有權解除合同。尤其是新聞媒體等渠道已報道承租户存在前述違法經營行為的,房東們可要及時採取措施喲。
三、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定期檢查食品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食藥局義務),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與相關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展銷會被無證照食品經營者侵害,或者被相關場所內氾濫放縱的食品違法經營行為、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侵害的,記得還可找市場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索賠喲。
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枱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枱租賃期滿後,消費者也可直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枱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呵,“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四、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按規定對入場食用農產品履行抽樣檢驗、及時制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並向食藥局報告義務,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與相關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五、淘寶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而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與相關入網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親們在淘寶等網店買到假冒偽劣食品,且相關網店屬無證經營或者因銷售假冒偽劣被多次投訴時,勇敢地要求淘寶等交易平台服務商賠錢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則將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連帶擔責條件明確為“明知或應知”,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六、消費者通過淘寶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損時,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們可直接要求該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呵,又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七、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廣告中看到的檢驗報告,若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虛假報告,記得告他丫的檢驗機構!
八、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若有認證機構為假冒偽劣食品出具明顯失實的虛假認證結論,也記得告他丫的認證機構!
九、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已經很明確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均有相應規定。
十、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針對“廣告代言人”而設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也有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