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答案均是按電台播放音樂不收取費用考慮,如果是收費(點歌),肯定是屬於需要向音樂著作權人支付費用的。
首先是看你們校園廣播台是否屬於著作權法裏的“廣播電台”。現在的情況我不知道,原來我上學時都還是“廣播站”,也就是大喇叭,那個不是用無線電方式傳播的,應該不屬於廣播電台。
如果是“廣播電台”,《著作權法》43 條後面還有一個 44 條是你沒説到的,即: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我估計你們也不會使用“雖然發表但沒有出版的音樂作品”吧?如果是已經出版發行的 CD等音像製品,是適用 44 條而非 43 條的。
法條中所述“國務院規定的具體辦法”目前即:《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這個《辦法》中對協商不成情況下的規定是: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未能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支付報酬的固定數額,也未能協 商確定應支付報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和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標準,確定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數額。
而第四條(一)項的內容是: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頻道(頻率)本年度廣告收入扣除 15% 成本費用後的餘額,乘以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付酬標準,計算支付報酬的數額;
所以答案是:
如果你們校園廣播台屬於廣播電台。那麼,有廣告收入的話,就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報酬(這個你也沒什麼好抱怨的了);如果沒有廣告收入,就可以不支付報酬。
如果你們校園廣播台不屬於廣播電台。那麼這種播放在性質上類似於“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作品”,目前的法律實踐僅是對營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收費。所以,需要看你們學校是否屬於“營業場所”,公立學校不屬於,可以不支付費用;私立學校(更正:應為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從嚴格意義上講,應該支付費用(P.S. 但我不清楚有沒有針對學校的特別合理使用規定,估計是沒有)。(更正説明:謝謝@誰染 在評論中提出疑問,經查原答案中將私立學校視為經營機構的認識太武斷。正確情況應是:私立學校如果屬於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毫無疑問屬於經營場所;如果屬於民辦學校,則應認為是公益組織。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第六十六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兩者的區別可見: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與民辦學校的區別)
我之前沒想到現在的學校廣播站有廣告收入或者收費點歌的情況,所以沒有展開説。現根據評論,總結補充如下:
無論什麼機構,如果它就播放音樂本身收費,那麼應該向音樂的著作權人支付費用。
如果播放音樂本身沒有收費,但播放音樂是為經營服務的,那麼也應該向音樂的著作權人支付費用。私立學校(更正:應為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視為是經營機構,所以其廣播站即使無任何經營項目,也應該支付費用。
播放音樂不收費,也不是為經營服務,可以不向音樂的著作權人支付費用(比如我健身時在公園裏外放音樂)。公立學校的廣播站如果沒有經營收入,可以不支付費用;如果有收入,那麼廣播站自身已經可以被視為經營機構,同樣應該支付費用。
如果屬於廣播電台,應當按照《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費用。如果不屬於廣播電台,我覺得可以參照該標準計算費用,但因受眾範圍較小,可以適當下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