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即追查原財產的下落。只有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才能直接收繳。
因此,本案中收繳行為所針對的就是那二百萬及其孳息。
先説孳息,這必須是要依簡單規則而必然產生的(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而不是複雜規則如風險投資、商業運作的產物(加工孳息)。
因此,如果這二百萬放到另外一家銀行,或者拿去放貸,則相關的利息也應當一併收繳。但如果這二百萬是用於較大風險的投資,或者運作,因加入了人類的智力勞動而增值,這增值部分並不能算孳息,當然也不能收繳。
而本金那部分,假設證據充分,能夠一直追查到這筆款的下落,我認為可以全部追繳。
例如,這筆錢一直匯入同一個銀行帳户或股票帳户,並且該帳户內有且只有這筆錢,那麼無論經過多久,無論這筆錢是增值還是縮水,帳户裏的錢都可以認定是違法所得的本金部分予以收繳。
又如,這筆錢一開始就用於購買房子 A,過段時間又賣了,把所得款全額用於購買房子 B,那麼房子 B 也可認定是其違法所得,並全額收繳。
當然,在偵查過程中,實際情況往往是比較複雜的,無法確定嫌疑人的財產是否就是違法所得,故通常都是先以具體的收繳行為,包括了查封、扣押、凍結等將財產固定,以待法院判決。
二、判決處理——沒收、發還、責令退賠
這些財產在審判階段,如果查實此人確實就是搶劫犯,則在判決其構成犯罪和刑罰的同時,也要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具體處理的原則為:
1、先確定是否與本案有關。無關的財產不作處理。
2、確定是否被告人本人的財產,非本人所有的財產不作處理。
到這一步,基本上那被查扣的過億身家都是沒法處理的,因為實踐中不可能明確確定 200W 的下落。
3、如果能夠查明並收繳了 200W 本金,應判決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收繳的是 200W 所購買的其他財產,則通常是以拍賣等方式換成現金後再發還給被害人。
4、如果能夠查明 200W 本金下落,但尚未收繳,應判決收繳併發還給被害人。
5、如果已經收繳了孳息,判決發還給被害人。如果無法確定是否有孳息,則不理。
6、如果無法確定 200W 本金的下落(這是最有可能的情況),判決責令被告人退賠 200W 給被害人。
這就是收繳和責令退賠的區別:前者是能夠確定下落的原物返還,後者是原物消滅後的賠償。
因此,經過 1 和 2 的篩選後無法處理的過億身家裏,可以先執行 200W 作為賠償,發還給被害人。
7、在極其罕見的情況下,如果 200W 明確增值成 1000W(即像上面那個例子在同個帳户裏通過風險投資不斷增值,或者購買的房產、股票增值,可以確定就是這筆款),這個我還從來沒遇到過。如果只是增值的房子、股票就好辦,直接按 3 的方式拍賣後還給被害人;如果是增值的現金,我認為也應當全額返還給被害人(因為仍然視為“被搶財產”的一個整體)。
到此為止,被害人的損失部分就已經完成(是的沒有額外的補償,連利息都沒)。
三、懲罰方式——沒收財產
上面的處理方式僅僅是將過億身家裏的 200W 發還給被害人,至於剩餘部分,還是被告人的合法財產,怎麼辦?
我們把它上交給國家。
搶劫是重罪,何況還佔了持槍、搶劫銀行、數額巨大、致人重傷這麼多加重情節,而且當時和現在的法律都沒改變過,除了需要判處刑罰之外,還有財產刑要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對於此類重罪,通常都是選擇沒收財產。
依刑法 55、56 條,沒收財產,可以沒收一部分財產,也可以沒收全部財產。
對這類重罪,完全可以判處沒收被告人全部財產,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