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強制送禮的要求,超出了家委會的權限,也有違設立家委會的本意。
有網友日前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向深圳市光明區領導反映,公明中學初二年級家委會發動所有班級為教師節購買禮品。每逢教師節為老師送禮物的問題,往往會引起社會熱議。這次的事件也頗為典型——教育部門回應,經調查,公明中學初二年級家委會發動所有班級為教師購買禮品屬實,為家委會自主行為,學校教師均未參與。學校在瞭解相關情況後,第一時間與家委會溝通。同時教育局明確要求,學校教師不能接受家長的各種禮品,已通知學校要求家委會將集資退還家長。
教師節學生送不送老師禮物,都不應該影響正常的師生關係,也應是學生和家長的自由選擇。但是,在家長羣中以“統一動作”的名義,號召乃家長全員參與並設置“集資”時間限制,將一種自發性禮節變成強制要求,就讓這種行為徹底變了味。
更何況,向老師送禮品,本該是一種“發乎情,止於禮”的行為,一旦不加以控制,教師節就很容易變成家長以此為契機,變相向老師輸送利益的機會,進而引發潛在的教育不公,讓學生無法受到公平的對待。也因此,相關部門此前就明確要求,教師不能接受家長各類形式的禮品,所要防範的就是這種隱患。
在現實中,如深圳公明中學家長羣暴露的問題,應該不是孤例,甚至可能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實際上,早有家長對家長羣中的“集資送禮”的行為表達不滿,這類半強制性的“統一動作”,也絕非“大得人心”,只是在家委會羣的特殊氛圍之下,少有人敢於明確反對,基本上默默地隨大流而已。
這也讓人反思“家委會”本身存在的意義及其行為的合理邊界在哪裏。家委會羣嚴格意義上來講,是一個嚴肅的工作羣,有其特定的參與、監督學校管理和決策,協調家校、師生關係等職責,不應淪為逢年過節發紅包,集資採購去送禮的“彩虹羣”。
家委會不是學校的附庸機構,而是家長們的服務機構,有自己的權利和邊界,應把握好自己的職責與權限。不能違背教育部門相關要求,更不能明目張膽地強制羣內家長,做出他們非自願的行為。發出強制送禮的要求,已經超出了家委會的權限,也有違設立家委會的本意。
學校和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家委會的監管與引導,規範行為準則,明確職責權限,尤其不能任其進行違規操作。此外,羣內家長也需加強監督自覺,學習這位勇於向人民網反映的網友,向不合理的強制行為堅決説不。這邁出的一小步,小則是對家長羣體行為規範化的一次提醒,大則是對教育公平的一種潛在推動,值得大大的鼓勵與點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和生
編輯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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