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衞存在了279年曆史,我們該如何正確評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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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是中國古代最後一個由漢族地主建立的政權,錦衣衞制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從1382年,明政府撤銷親軍都尉府與儀鸞司,設置“錦衣衞親軍都指揮使司”,錦衣衞制度正式產生開始。到1661年南明永曆帝時錦衣衞指揮使馬吉翔與掌衞使任子信被殺才正式被廢除,一共存在了279年。
錦衣衞成立後,作為皇帝直接控制的機構,在皇帝的授權下,它廣泛參與明朝社會各個領域的活動,主要職責功能有三:
一是參與維護都城社會秩序。
明成祖遷都後,北京成為全國最大的城市,其地域廣闊、經濟繁榮、人口流動性大,新興的明王朝尚處於恢復之中,無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維護都城社會治安,因此北京社會秩序動盪不安,形勢十分嚴峻。一方面,元朝殘餘勢力不時南下,對首都構成一定的威脅;另一方面,經過元末戰亂,許多農民破產流亡,成為流民。為了謀生,他們紛紛湧入北京,使京師附近流民問題特別嚴重,憲宗時“近年來京畿旱荒,民不自保,只好入城就食,以至於流移之民聚集日多”。此外,喇虎活動也十分猖獗,他們由逃犯組成,“往往聚徒開場賭博,博窮為盜,乃以所獲衣物質於印子鋪,低取錢鏹,苟圖自給。官捕之急,則又掠取衣甲馬匹縱橫近郊,白晝剽掠”。一些方士和僧道趁亂宣傳邪教巫術,導致一些官員盲目崇拜,造成人們思想混亂。
為了維護京城社會秩序,錦衣衞參與京師治安,其活動主要有“京城內外緝捕喇虎兇徒、通州張家灣一路緝捕奸盜、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等”。如一些喇虎兇徒常常一起密謀搶劫京城周圍倉庫裏的糧食和錢財,政府在水運樞紐張家灣安設錦衣衞官員專門對不法之徒進行鎮壓逮捕。為了遏制邪教迷信的傳播,明政府下令讓錦衣衞在京城挨家挨户搜查,捉拿一切方士和僧道,並下令在30天內讓他們全部離開京城。根據不同的治安項目,政府對人員也進行了不同的配置,如“緝訪京城內外奸宄”配“一名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
二是參與監察。
明朝建立之初,御史台為政府監察機構,負責監察事務,行使監督權力。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強化集權,對監察制度進行改革,逐漸形成兩套監察制度。一是設置都察院,它是國家的最高監察機關,由左右都御史管理,左右都御史下設左右副都御使和左右僉都御史,都察院下按照當時的地方劃分,設有十三道監御史。二是六科給事中,明朝裁撤丞相後,以六部行使國家權力,為了監督六部又設六科,其長官為都給事中,其下又設左右給事中。但是隨着明朝政權的鞏固,明太祖朱元璋認為這兩套監察制度不足以維護其統治,於是他擴大錦衣衞的職能,讓其參與監察,成為監督機關並聽命於君主。
錦衣衞監察範圍極其廣泛,凡是不利於維護統治的言行,一經查明,錦衣衞可以秘密逮捕相關人員並對其進行嚴格審判,藍玉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藍玉在明朝建立過程中立有巨大軍功,明太祖對他待遇十分優厚,但是他驕橫跋扈。1393年,錦衣衞首領蔣瓛密報太祖藍玉謀反,太祖立即下令誅殺藍玉,之後又頒佈《逆臣錄》,牽連者多達2萬人。此外,錦衣衞官員還親自監督司法審判,如嘉靖時曾頒佈諭令,“凡發生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衞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這些都清晰表明,錦衣衞有一定的監察職能。
三是參與司法活動。
明政府設“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為法定的司法機關,但是出於加強皇權的需要,明太祖朱元璋允許錦衣衞參與司法活動,雖然它不是國家正式司法機關,但實際上發揮着國家司法機關的作用。錦衣衞參與司法活動主要體現在:其一偵查逮捕。其範圍十分廣泛,任何捕風捉影的事情或消息都在其活動範圍內。待緝訪之事查明後,錦衣衞官員立即上報皇帝,在皇帝的密令下,立即對相關人員進行逮捕;其二監禁審訊。在錦衣獄中,審訊室刑法十分殘酷,有些犯人甚至會受到全刑,受刑者大部分都不能生還;其三廷杖和會審。無論官員地位如何,只要惹怒皇帝,都會遭受廷杖之刑,執行者為錦衣衞官員。受過廷杖之人,輕則傷殘,重則當場死亡。錦衣衞除了有自己的法庭可以獨立審判外,還參與法司的會審。
那麼錦衣衞的存在有沒有正面作用呢?
每一種政治制度都是一把雙刃劍,錦衣衞制度也不例外,它也發揮着一定的積極影響。
比如,維護社會秩序,保證國家穩定。
如前所述,明初京城地方秩序十分混亂,流民、喇虎以及方士和僧道活動十分猖獗,錦衣衞的職責是對這些人進行偵查逮捕,嚴格限制他們的非法活動,這對於保證京城及其周邊地區的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明朝民間“妖書”流傳廣泛,“妖賊”活動頻繁,對地方穩定危害巨大。所謂“妖書”,主要指在民間傳播邪教的書籍;所謂“妖賊”,是指傳播邪教迷信的遊食人口或民間秘密結社組織。錦衣衞一方面查禁妖書以禁止其在民間流傳,另一方面又捉拿妖賊,對於有功者政府會予豐厚的獎賞。因此,無論是都城社會秩序,還是民間社會秩序,錦衣衞都發揮着重要作用,從整體上保證了國家的穩定。
再比如,改善明朝吏治,抑制腐敗現象。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了完善的監察制度和司法審判制度,雖然嚴密,但是程序過於繁雜,辦事效率十分低下,甚至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中飽私囊,接受賄賂,趁機打擊政敵,公報私仇,這使明朝吏治十分腐敗和黑暗。錦衣衞設立後,直接歸君主管轄,其各地的案件都直接向皇帝彙報,減少了中間的環節,皇帝便於及時處理,從而提高辦事效率。此外,錦衣衞可以參與監察和司法審判過程,對所有官吏的工作進行監督,有利於避免官吏從中謀取私利。同時錦衣衞的秘密偵查和逮捕,以及殘酷的刑法對所有官吏形成了一種威懾,使他們不敢輕易違法,由此遏制了腐敗,減少了腐敗現象的發生。
當然,錦衣衞的消極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比如,參與權力鬥爭,加深政治黑暗,大興黨獄,打擊那些反對自己的清廉正直的大臣,成為統治者爭權奪利的工具,進一步惡化了明朝的政治氛圍。再比如,對各種貨物進行徵税,有的甚至到了搶掠的地步,使商品流通和市場開拓步履維艱,抑制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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