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該如何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
近日,針對有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教育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號建議的答覆》中表示:“該建議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啓發,下一步將充分採納,今年下半年將出台《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明確規定研究生導師的指導職責。”
研究生與導師之間的關係,因為關係到學生權益,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在研究生教育中,導師扮演的角色不僅是一般的授課教師,同時也是學生學術道路上的“領路人”與“監護人”。因此,研究生與導師之間的關係是否融洽和諧,不僅會直接影響學生的個人前途,也對提高高等教育教學質量、推動科研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在我國現行的研究生畢業考核體制中,學術論文的寫作與發表情況是決定性標準之一。這一通行標準固然易於量化,但“唯論文”導向也催生了論文注水剽竊、期刊版面買賣等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學術亂象。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才有人大代表提出“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的建議,以圖通過強化師生關係的方式破題,化解相關弊端。
在大多數情況下,論文的寫作與發表情況,或許確實足以代表學生的研學成果與個人水平,但凡事總有例外——一些學術領域存在“成果難出”“論文難發”的情況。一些學術水平紮實的學生,可能因為得不到理想實驗數據等客觀原因無法畢業;某些急於畢業的學生,也可能利用“灰色手段”發表不合格論文,造成對學術環境的污染。導師瞭解學生實際情況、對學生研究進度直接負責,在研究生畢業和學位授予上賦予導師更大的自主權,無疑值得期待。
不過,在研究生畢業的問題上,賦予導師更大自主權不是解決所有問題的“萬能靈藥”。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研究生評價的“唯論文”傾向,但並不是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術研究能力不做任何要求。就像清華大學等高校在研究生學位評定標準改革中所做的那樣,在不以學術期刊論文作為研究生申請學位門檻的同時,強化學位論文在研究生學位評定中的作用,切實發揮資格考試、學位論文開題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的考核篩查作用。
各大高校在細化強化導師權責的同時,也要防止改革滑向“唯導師”的極端。相關新聞發出之後,不少在校學生與青年學者,都在網上提出了“導師不想放人”“惡意卡人怎麼辦”的擔憂。對於這些擔憂,有關部門還應高度重視,提前制定防範對策,確保這項交到導師手中的權力得到正確使用,而不至於遭到濫用。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教育部等三部門發佈的《關於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培養單位要嚴格導師選聘標準,加強導師團隊建設,明確導師權責,規範導師指導行為,支持導師嚴格學業管理。”“嚴格導師選聘標準”“明確導師權責”“規範導師指導行為”等表述,明顯指向了對導師的限制與規範。
有關部門為了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進一步壓實導師責任,導師自然有義務審慎用權,嚴守職業操守與教學規範。只有賦權與壓實責任同步配套進行,才能打消廣大研究生和公眾的疑慮,讓改革更為順暢地進行。明確權責,一方面可以讓導師在學生成長過程中發揮更多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也能防止師德敗壞侵犯學生權益,最終將會促成導師、學生與社會的“三方共贏”。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