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11月1日起,納税信用管理措施有變化

注意了!11月1日起,納税信用管理措施有變化

國家税務總局昨天公佈《》(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税信用管理的措施,並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新措施的具體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這些措施將幫助納税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税法遵從。

兩增加——

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

增加納税信用評價前指標複核機制,滿足納税人合理需求

兩調整——

調整納税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

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如何理解和把握4項新措施

請看税務總局權威解讀↓

注意了!11月1日起,納税信用管理措施有變化
注意了!11月1日起,納税信用管理措施有變化

視頻來源:央視《新聞直播間》

新措施有哪些新變化?

逐條為您梳理↓↓↓

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

出台背景: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税主體參與納税信用評價。隨着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税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較強。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積極回應納税人訴求,《公告》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

評價方式: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納税信用補評申請表》(《》(2015年第46號)所附),自願參與納税信用評價。

為保持納税信用評價的連續性,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税信用評價後,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適用納税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增加納税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制

為優化納税服務舉措,在提供納税信用評價結果複評的基礎上,《公告》增加了納税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制

即在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發佈前,納税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税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併審核調整,並按時發佈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税人複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調整納税信用評價起評分規則

納税信用評價起評分規則變化對比

調整前

調整後

一個評價年度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

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税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

調整後的規定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提高納税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該規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

調整納税信用D級評價保留規則

納税信用D級評價保留規則變化對比

調整前

調整後

税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税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其中,對D級納税人,税務機關應採取的措施中包括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評價為A級。

對於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

對於直接判級的D級納税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

直接判級是指發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佈)第二十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被直接判為D級。

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於激勵納税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

為支持企業及早改善納税信用狀況,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各省税務機關應於2020年11月底前,主動調整其2019年度級別,之前年度已評出的級別不作追溯調整。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評價時直接適用該規則。

相關知識:納税信用級別如何評價

税務部門每年依據主觀態度、遵從能力、實際結果和失信程度4個維度、近100項評價指標,對企業納税人信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B、M、C、D五級。

A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

B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

M級:新設立企業或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

C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

D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

來源:國家税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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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鼎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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