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8月25日,教育部等八部門公佈《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下稱《通知》),就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進行部署。
《通知》明確了三類“公參民”學校的範圍,並分別指出規範三類學校的實施路徑,同時對於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作出全面規範,“一省一方案,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不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
《通知》指出,近年來,公辦學校(含其附屬學校、校辦企業、學校基金會、學校工會等附屬機構)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以下統稱“公參民”學校),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地方優質教育資源的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羣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參民”辦學模式誘發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貫徹義務教育由國家統一實施的要求,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對“公參民”學校進行專項規範。
記者注意到,《通知》對“公參民”學校範圍作出了嚴格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含具有財政經常性經費關係的其他單位、政府國有投資平台、政府發起設立的基金會、國有企業等,下同)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含公辦學校以品牌、管理等無形資產參與辦學)的義務教育學校。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等因素,抓緊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着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分類指導,力爭兩年平穩過渡
《通知》要求,要理順“公參民”學校的體制機制,針對不同類型,設定不同路徑,強化分類指導。
具體而言,對於公辦學校單獨舉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通知》明確應辦為公辦學校,按照屬地原則,劃歸市、縣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但對於優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地方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堅持公有屬性,完善管理模式。
對於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的,可繼續舉辦民辦學校,但應在履行財務清算等程序,並對民辦學校及相關單位、企業等使用公辦學校校名或校名簡稱進行清理後,公辦學校逐步退出;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也可轉為公辦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視情況將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通知》強調,各地須按照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辦法,明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教職工經濟補償的標準和資金來源,做好安置工作。
另外,新建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建為公辦學校。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規範公有教育資源使用,公辦學校不得違規輸出品牌
《通知》指出,要全面規範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
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議,明確期限、價格和雙方責任等。租賃價格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要求,評估作價、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同時,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
對於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通知》明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簽訂協議,有償服務費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公辦學校應當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此外,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據悉,該通知由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專項摸底排查,釐清產權和責任關係,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
新京報記者 馮琪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