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4月起實施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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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運輸部出台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將於2021年4月1日正式實施。

為確保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和更好保障承租人權益,《管理辦法》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租賃經營者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等。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要求具備有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分時租賃車輛。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並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管理辦法》建立了備案管理制度。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備案。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分時租賃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

為提升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水平,《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進行了規範。要求租賃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訂立租賃合同前,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維護。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鼓勵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總枱央視記者 唐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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