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際社會中開放科學運動蓬勃興起。2021年11月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41屆會議審議通過了《開放科學建議書》,標誌着開放科學邁入全球共識的新階段。
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與2007年版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開放”一詞出現的頻次大幅增加。舊法中“開放”共出現了3次,而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開放”共出現了15次。我國通過立法確立了開放科學的原則。
開放科學已成全球共識
開放科學運動旨在消除科學研究過程中的訪問障礙,使得研究者可共享研究成果、數據、設施或工具,促進科學的自由傳播。一般認為,開放科學主要包括開放獲取、開放數據和開放科技基礎設施平台三個部分。開放獲取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將學術文獻、科研成果更加快速、高效地傳播,使互聯網用户可以免費獲取。開放數據主要是指與論文有關的科技數據等,可以與論文一起作為開放獲取的目標。開放科技基礎設施平台是指開放物理的研究設施(如科學設備或成套儀器等)以及虛擬的數字基礎設施(如知識資源庫和數據處理服務基礎設施等)。
開放科學是在科技創新國際化和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當今世界所面臨的很多問題,需要科學研究人員跨地區、跨學科的合作來共同面對和解決。以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快速發展,湧現出以數據為基礎、以開放為特色的新型科研範式,科學前沿的革命性突破越來越依賴於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科技創新的泛在化特徵更加顯現。科學研究中的平等、開放、透明、合作和包容越來越受到重視。與此同時,互聯網已經徹底改變了科學知識的傳播,為科技信息和設施的開放共享提供了條件。但傳統的以封閉和付費為特徵的傳播和管理模式,阻礙了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影響了科技創新。自進入21世紀以來,開放科學的呼聲越來越高,受到全社會的普遍關注。
近年來,國際社會中開放科學運動蓬勃興起。2021年11月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41屆會議審議通過了《開放科學建議書》,標誌着開放科學邁入全球共識的新階段。我國政府和相關機構也積極參與開放科學活動,有17家機構簽署了“開放獲取2020”倡議。中國科學院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分別要求得到公共資助的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國務院發佈了《科學數據管理辦法》。此外,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先後頒佈了多項規定,科技部設立了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上述措施,有效推動了我國科技文獻的開放獲取和科技資源共享。
但我國的開放獲取還處於比較初步的階段,“付費牆”嚴重阻礙對科技成果和數據的自由獲取,全社會對知識的迫切需求與知識獲取能力之間存在嚴重不平衡。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規定並不完全統一,系統性不強。我國大型科研儀器資源共享存在過度購置、共享低效等問題,科技資源對公眾開放的體制和機制有待完善。
我國開放科學立法走在了世界前列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放科學建議書》建議成員國採取適當的步驟,包括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建議書的原則在其管轄範圍內生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對開放科學作出明確規定,説明在開放科學的立法方面我國已經走在世界前列。
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開放科學”一詞出現了一次,在第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學術期刊建設,完善科研論文和科學技術信息交流機制,推動開放科學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交流和傳播。”這裏的開放科學主要針對科研論文的開放獲取,也包括科學技術信息交流,主要指科學數據,特別是與論文有關的數據。
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開放共享”一詞出現了四次,分別在三個條款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基礎研究基地的開放共享:“國家強化基礎研究基地建設。國家完善基礎研究的基礎條件建設,推進開放共享。”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針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與舊法第四十六條相比,增加了“開放”兩個字。舊法中的“共享”機制,主要是指在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之間的分享,而增加了“開放”一詞後,則包括全社會的共享,其分享的範圍大大擴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針對民間科研機構的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做了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合理範圍內實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這一規定是舊法中沒有的。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相比,民間科研機構的開放共享只限於“在合理範圍內”,共享範圍和強制性要求明顯不同於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七十七條針對區域科技創新中的開放共享做了規定:“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託區域創新平台,構建利益分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
上述關於“開放共享”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科技資源,包括科技物力資源和科技信息資源。科技物力資源包括開展科技活動所需的各類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等物質性條件;科技信息資源包括各種科技創新與科技研究的產出和成果,包括科技文獻、科技專利、數據庫、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不管是對於基礎研究,還是區域科技創新都非常重要,而不同類型的科研機構的開放共享範圍有所不同。
除了“開放科學”和“開放共享”的用語外,科學技術進步法還有10處使用了“開放”一詞。這些內容很多都與開放科學有關。
推動開放科學運動任重道遠
科學技術進步法順應技術發展的趨勢,立足開放科學國際經驗和我國的實際,從不同的角度對開放科學做出了規定,為今後我國進一步出台相關規定確定了上位法依據,對於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將產生重要影響。
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關於開放科學的規定,均是原則性和倡導性規範。今後,還需要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將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落到實處。
第一,關注和參與國際開放科學運動。我國的開放科學是世界開放科學的一部分。開放科學在全世界範圍內充分開展,我國的開放科學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我們在推動開放科學的過程中,需要密切關注國際開放科學運動,積極參與有利於科技進步的活動,推進科學在全世界範圍內的開放共享,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參與開放科學變革中相關標準的制定與執行,掌握一定主導權,將我國開放科學與國際開放科學有機結合。
第二,研究開放科學中的法律和政策問題。開放科學並不意味科學信息和設施的絕對開放,而是在保證國家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滿足保密要求和保護知識產權前提下的開放,是分層次、有區別的開放。今後我們需要研究開放科學與國家安全、個人信息安全、保密規則以及知識產權規則之間的關係,在推進開放科學的同時,又要保證國家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不破壞保密規則和知識產權規則。
第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確立的開放科學的原則,我們需要梳理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針對科研成果、數據和科學設施,進一步規範強制開放和推薦開放的範圍,明確違反開放要求的法律責任,並出台鼓勵開放的相關措施。
第四,支持共享平台建設。開放科學離不開共享平台。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需要加大力度,從政策和資金等方面支持共享平台的建設,包括開放獲取期刊、開放獲取網絡平台、開放獲取存儲庫、科學數據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等。
隨着開放科學舉措的推進,科技界的信息交流將更加順暢,合作共享將更為便利。開放科學將為我國科技進步提供強大推動力。
(作者 閆文軍 系中國科學院大學科技與法律研究中心教授)
來源:科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