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性監督+年檢監督!《蘭山區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來了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明強 通訊員 張浩

《蘭山區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4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臨沂蘭山區將對各民辦學校實行過程性監督與年檢監督相結合的積分管理制度,引導民辦學校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切實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努力提升人民羣眾教育滿意度。

《辦法》明確,每年賦予每家民辦學校150分的基礎分,其中過程性監督管理積分100分,年檢監督管理積分50分。根據正面激勵與負面約束相結合的原則,轄區內的民辦學校為本地區民辦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受到區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區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表彰、表揚的,實行正面加分制度,每年度內每家民辦學校最高加分為50分;轄區內的民辦學校實行負面辦學行為扣分制度。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民辦學校違法違規情節及相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司法機關作出的具有負面辦學情形的生效判決、裁定等司法文書進行相應扣分。民辦學校對區教育行政部門業務科室依法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處理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業務科室申請複核。業務科室對複核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民辦學校管理實施積分抵扣原則,被扣分的民辦學校如有加分事項,可以用加分事項抵扣扣分事項,但出現一次性被扣積分100分以上的情形,不可抵扣。根據本轄區內的民辦學校年度得分情況,教育主管部門將由高到低進行積分排名,根據分數,分別作出約談、取消評先樹優資格、年檢不合格、調減招生計劃等不同處理決定。

《辦法》中同時明確,區教育行政部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負責民辦學校日常監督工作和年檢工作,配合區教育行政部門各業務科室依法查處民辦學校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並建立執法監督協作配合與信息通報制度,發現涉及其他部門主管的違法違規線索時,將及時移交案件線索。

區教體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將定期通報各民辦學校的積分考核情況。對民辦學校年度積分低於120分的,給予約談;年度積分低於100分的,取消當年度評優樹先資格;年度積分低於90分的,當年度年檢不合格;年度積分低於80分的,調減學校10%到40%的招生計劃;年度積分低於60分的,調減學校50%到80%的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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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中明確的正面辦學行為

一、民辦學校獲得教育類國家級榮譽或者通報表揚的,一次性加40分;獲得教育類省部級榮譽或者通報表揚的,一次性加30分;獲得教育類市級榮譽或者通報表揚的,一次性加20分;獲得教育類區級榮譽或者通報表揚的,一次性加10分;以上各類榮譽、表揚包含同級教育主管部門。一個年度內以最高榮譽或通報表揚為計分依據,各類榮譽或通報表揚不累計積分。

二、民辦學校在文明城市創建、扶危救困、志願服務等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非教育類活動獲得區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表揚的一次性加10到20分,一個年度最多加20分。

三、民辦學校在典型經驗介紹、提供觀摩學習點、承辦各類民辦學校集體活動等方面,為推動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作出貢獻的,經區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一次加5到10分,一個年度最多加20分。

《辦法》中明確的負面辦學行為

一、學校安全管理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扣分:

(一)應當發現安全隱患沒有發現的;

(二)政府職能部門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消防等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發生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發生安全事故後遲報、瞞報的;

(五)傳染病防控不到位,造成擴散的;

(六)食品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力,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

(七)防治校園欺凌工作措施不到位,發生校園欺凌事件,產生不良影響的;

(八)學校安全工作機制和制度建設不完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疏散演練不按照規定開展的;

(九)其他安全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出現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相應的扣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所,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五)歧視學生,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等未盡到應有職責的;

(七)與學生髮展不正當關係,或有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侵等行為的;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等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一)存在其他的違規、不當行為的。

三、民辦學校在執行法律法規及落實上級政策方針和工作任務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扣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黨建活動的;

(二)未按時上報各類材料,影響整體工作進度的;

(三)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或者遲到早退各類會議影響工作進度的;

(四)不能依法按時處理各類羣眾訴求,致使羣眾反覆投訴或者發生羣訪事件的;

(五)招生簡章、招生廣告、招生計劃未按規定報送,或者未經審核同意開展招生活動的;

(六)存在有償招生、掐尖招生、提前招生等行為的;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採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的;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的;或者對於報名學生超過招生計劃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采取電腦隨機派位方式招生的;

(七)擅自統計、公佈或者宣傳升學人數、升學率、考試成績優異者等信息的;存在分班考試或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的;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的;

(八)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九)未按照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和標準,未使用財政票據,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的;未經審核批准擅自調整收費價格的;

(十)未經批准收取除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以外任何費用的;

(十一)利用家長委員會等組織收取各種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捐款捐物的;

(十二)存在其他各種違反上級政策的行為的。

四、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存在以下問題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扣分:

(一)未落實素質教育要求,應試教育傾向突出,加重學生學業負擔的;

(二)未落實“五育並舉”要求,未按照要求開齊開足國家規定課程,隨意增減課時、改變難度、調整進度的;

(三)將學生作業變成家長作業或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的;佈置機械重複、照抄照搬的作業;利用練習冊和各種複習資料不加選擇直接佈置作業的;

(四)存在提前結課備考、超標教學、違規統考、公佈學生成績和排名及以學生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或獎懲教師和學生的主要標準的;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出版物、學具和其他用品的;

(六)未按照規定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一小時以上的;

(七)在學生自主學習時間安排授課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安排師生作息時間和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的;

(八)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弄虛作假的;

(九)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十)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或師資力量等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十一)存在其他違反教育教學政策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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