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5月17日下午,教育部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有關情況。實施條例第七條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對此,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表示,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但也產生了較多的問題。一方面,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社會問題。
另一方面,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採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教育秩序。因此,《實施條例》第七條重點規範了這一辦學形式。下一步,教育部還將出台細化文件,全面規範“公參民”辦學。
此外,條例還規範了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提前招生。
對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表示,這一條規定細化了民辦學校享有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招生權這樣一個原則,以後和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是大體相當的,這樣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記者: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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