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都存在什麼區別,企業應該怎麼註冊呢?為什麼要註冊這種合夥類型的公司呢?
很多老闆註冊合夥企業就是想着投資,不管是普通合夥還是有限合夥,都是奔着投資目的多,用合夥的企業去控股實際經營的公司,這樣公司盈利大家分,不想投資隨時撤走,不影響實際經營的公司。
這個普通的和有限的合夥有啥不同呢?
一、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交易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人數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人數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有2個以上合夥人,人數沒有上限。
四、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
五、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六、份額出質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七、經營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