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也進入了發展的快車道,家長們的經濟負擔越來越重。為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家長從小就加大了對孩子教育的投入,報班學習進行興趣培養已經常態化。很多學生的課業負擔從課內轉向課外,爭先恐後地參加各種各樣的培訓班。但報名成功後只上了部分課程,可以要求機構可以退還剩餘課時的費用嗎?今天,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共同探討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朱女士一家在購物廣場偶遇某影視公司工作人員發放宣傳資料,得知某卡通頻道將舉辦國慶晚會,現正進行演員選拔。
朱女士將女兒小麗的表演視頻微信發送給導演,並約好演員面試時間。隨後在面試過程中,工作人員告知朱女士需要為小麗報名參加相關培訓後才能參與節目錄制,培訓費用合計18800元,須一次性支付。朱女士一家起初認為小麗還不到3歲,可能不適合報名參加培訓。但工作人員提出小麗是屬於該培訓項目的適齡兒童,完全可以參加培訓,並承諾將教授小麗舞台經驗和主持課,樹立小演員的自信,培養其完美的舞台表現力。
朱女士雖然有所顧忌,但還是在工作人員的介紹下,與該影視公司簽訂了《少兒專業模特排練課程服務協議書》。約定購買“少兒專業模特排練”課程共130節,課程總價為18800元。
在培訓過程中,朱女士發現該培訓班並無主持班課程,班中孩子年齡差距較大,老師無法按照承諾對年齡最小的小麗進行適齡培訓和生活照顧。據課堂視頻顯示小麗對上課興趣不高,老師並沒有適時引導。在上完12節課後小麗堅決不進教室,無法繼續培訓。朱女士據此提出退學申請,要求退還剩餘課時的培訓費用,協商過程中,影視公司表示只能退還8000元,朱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影視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少兒專業模特排練課程服務協議書》約定:若因朱女士或小孩方面原因造成小孩不繼續學習的,應由朱女士承擔全部責任,將不予退款。
上述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呢?
法院認為,朱女士於該影視公司簽訂的上述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
但協議服務的對象為三歲左右的小孩,協議的履行建立在雙方信任與配合基礎上,不宜強制繼續履行。上述協議條款中“學員單方解除合同不予退款”的約定明顯加重了學員的責任,排除了學員有正當理由退學退款的權利,應認定該條款無效。對於朱女士主張解除合同並退回剩餘課時費用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確認朱女士與該影視公司簽訂的《少兒專業模特排練課程服務協議書》解除,影視公司向朱女士退還剩餘課時培訓費17062元,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消費者在簽訂服務協議時,要看清讀懂合同協議中的條款,對於不合理的條款或格式條款要及時與經營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再簽署。協議簽署後,注意留存個人消費轉賬憑證、與經營者的溝通聊天記錄等證據,避免日後維權困難。
來源|民二庭 戴肖峯
編輯|王思佳
【來源: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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