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訂學位授權點評估辦法 評估結果“不合格”或撤銷學位授權

教育部修訂學位授權點評估辦法 評估結果“不合格”或撤銷學位授權

打破學位授權點終身制,讓合格評估成為“長牙齒”的一項制度。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修訂印發《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其中明確,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分為專項合格評估和週期性合格評估,新增學位授權點獲得學位授權滿3年後,均應當接受專項合格評估,週期性合格評估每6年進行一輪次。評估結果將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監測“雙一流”建設和地方高水平大學及學科建設項目的重要內容。

《辦法》指出,學位授予單位應在每輪次評估第1年底前確認參評學位授權點,確認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於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評估;學位授權點未確認參評或未開展自我評估的情形將作為確定週期性合格評估結果的重要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在每輪次評估第6年開展抽評。

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我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範圍內,按以下要求確定抽評學位授權點:

1.抽評學位授權點應當覆蓋所有學位授予單位;

2.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被抽評比例不低於被抽評範圍的30%,

現有學位授權點數量較少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視具體情況確定抽評比例;

3.評估週期內有以下情形的,應加大抽評比例:

(1)發生過嚴重學術不端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2)存在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方面其他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

4.評估週期內學位論文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學位授權點。

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是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建設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面檢查。根據專家評議意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作出自我評估結果所依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低於學位授權點週期性合格評估基本條件。對自我評估“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一般應在自評階段結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後達到合格的按“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達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報自我評估結果。

對自我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以及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間的學位授權點提出限期整改建議。對抽評專家表決意見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學位授權點,提出撤銷學位授權建議。

《辦法》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將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監測“雙一流”建設和地方高水平大學及學科建設項目的重要內容,作為研究生招生計劃安排、學位授權點增列的重要依據。

對於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養並按有關要求授予學位。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在規定時間內暫停招生,進行整改。複評合格的,恢復招生;達不到合格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撤銷學位授權。根據抽評結果作限期整改處理的學位授權點,在整改期間不得申請撤銷學位授權。

【來源:文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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