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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山寺的山門,俗稱頭山門。原山門只有中間一門,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寺僧祖善主持開了兩側門。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僧人祖通主持建造了隔河照牆。咸豐年間,山門在戰亂中全毀。
民國七年(1918),住持中照重修頭山門,門前有古井兩口,名雙泉。
1979年至1982年,頭山門落架翻修。
山門開三門,左右門額分別題為“山清”、“水秀”,內懸康熙皇帝的御筆“虎阜禪寺”豎匾。內壁有關於虎丘的古碑多方,嵌於牆中。
1981年,重修照牆,嵌有中照題寫的“海湧流輝”,
永禁虎丘染坊碑記
在頭山門內西壁。連額高2米、寬0.73米。碑文34行,計1480多字。清乾隆二年(1737年),元和縣、長洲縣、吳縣勒石。碑石碎裂,碑面剝蝕,碑文漫漶。據碑上可認之字,尚能看出蘇州官方對虎丘山塘開設染坊污染水質發出禁令的概況。清雍正年間,虎丘山前開設染坊,排出大量廢水,“滿河青紅黑紫”,“漸致糾壅河濱,流害匪淺”。居民和染坊不斷“滋生事端”,且虎丘為南巡行宮所在,三縣知縣乃接受虎丘山前百姓108人籲請保護河水免受污染的聯名上書,奉蘇州知府批示,勒石永禁在山塘一帶開設染坊。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河流水質保護法,也是世界上較早的河流水質保護法,比英國1833年的“水質污染控制法”早96年,比美國1899年的“河川港灣法”早162年。
申禁放生官河網捕碑,高1.16米,寬0.56米,清嘉慶三年(1798)立。
為禁止重利盤剝事碑,連額高1.1米,寬0.55米。清嘉慶八年(1803)元和縣、長洲縣、吳縣立。
嚴禁私開小押為盜賊銷贓事碑,高1.1米,寬0.5米。清嘉慶十六年(1811),江蘇提刑按察使司立。
嚴禁地保差仵借屍騷擾事碑,高1米,寬0.5米。清嘉慶十七年(1812),江蘇提刑按察使司立。
欽命江南江蘇等處理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兼管驛傳事碑,高1米,寬0.5米。
為清理山塘河各捐户台銜及河工經費收支明細碑,4石,民國十四年(1925)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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