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先考慮自身情況,更要認頭“自甘風險”:想好了再參加親子活動

  天氣漸暖,各式親子游戲成為熱門項目。可一旦在遊戲中受傷,該如何擔責成為一件麻煩事兒。

  媽媽做遊戲傷了頸椎

  “病了好幾個月,心慌、噁心、脖子動不了。”提起之前因一次親子活動受傷,家住朝陽區的常女士很是委屈。

  一家舞蹈培訓機構搞了一次聯誼,邀請小學員們帶着爸媽一起參加。讓常女士受傷的是一個很普通的遊戲:幾個媽媽站成一圈,共同套上一個大號軟套,孩子站在圈外正對着媽媽,哪個媽媽能把手裏的冰淇淋先餵給孩子就算贏。

  遊戲中有5個媽媽,遊戲開始後,有兩位媽媽一直較勁,其餘三個媽媽只能看着近在咫尺的孩子,手裏的冰淇淋就是湊不過去。見閨女着急了,常女士使出全身力量將胳膊和頭往前伸,突然聽到“咔”的一聲,脖子就不行了,緊接着常女士感覺全身都動不了了。常女士趕緊停止遊戲,去了醫院。

  常女士頸椎傷得不輕,事發之後半個月內頭昏眼花,右側肩膀痛到無法抬起,在此期間,一直和舞蹈培訓機構商議賠償問題,卻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常女士一家也考慮過起訴,但舞蹈班説,常女士是自願參加活動,如果起訴就要求法院把其他媽媽也加進來當被告。後來,因為疫情,舞蹈班長時間關門,常女士無奈答應對方提出的“免幾個小時課時費”的解決方案。

  “家長參與機構組織的親子活動受傷,這可咋整?”常女士至今對此事想不明白。

  爸爸骨折起訴遊戲俱樂部

  任先生也是在參加親子活動時受了傷,最終獲賠全部損失的20%,剩餘80%他要自己承擔。

  當時,任先生帶着兒子參加幼兒園舉辦的親子活動。為了給孩子做示範,任先生爬上了平衡木做起了動作,不料卻從平衡木上摔了下來,導致腳踝骨折。

  任先生自行就醫,醫院診斷為第2、3、4蹠骨骨折(左),出院建議為全休一個月和定期複查。任先生認為提供活動場地的某俱樂部障礙設施前無任何危險提示,場地工作人員也未盡到安全保護工作,應該對其進行賠償。他將俱樂部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六萬餘元。

  但俱樂部方面不認可這種説法。代理人表示,活動是幼兒園舉辦的,俱樂部僅提供活動場所;場地本身也沒有安全質量問題。根據醫院證明,患有高血壓的任先生原本就不適合參與獨木橋障礙設施運動,“他自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經法院釋明,任先生仍然堅持僅起訴俱樂部,不起訴幼兒園。

  法院認為,任先生受傷的平衡木,實際是為年紀較小兒童提供的,平衡木旁沒有器材使用範圍、注意事項等相關提示。作為成年人,任先生應對自己所做活動的危險性具有充分認識,本人的疏忽大意是受傷的主要原因。俱樂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俱樂部賠償任先生各項損失1700元。

  專家提醒

  注意“自甘風險”原則

  通州法院主審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參加活動有準確判斷。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説,在此類活動中,活動主辦方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於設計遊戲的企業,如果也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參與到活動的操辦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同樣應承擔侵權責任。

  韓驍律師認為,即使是在親子活動中,也存在適用“自甘風險”原則的情況。一般來説,親子活動內容都比較温和,但也存在部分具有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的遊戲內容,面對這些遊戲,家長應根據自身情況,慎重考慮自己及孩子是否參加。如果相關工作人員將活動風險進行提示後家長仍表示參加的,則表示願意承擔相應風險。此時,因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需要自己承擔相應損失。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來源 北京晚報

記者 安然

流程編輯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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