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趙頊於熙寧年間(1068年至1077年)推行由王安石主導的新法,這就是宋朝的歷史上的“熙寧變法”。這場變革與歷史任何一次變革一樣,經歷了改革派與保守派的鬥爭。王安石卻與守舊保守勢力的鬥爭中失敗了,他被罷相逐出都城。其實王安石罷相後,宋朝這場改革並未結束,王安石的新法仍在推行。
背景
元豐元年(1078)年,趙頊再次啓用王安石,官復尚書左僕射,封舒國公、集禧觀使,趙頊仍想繼續變法。但此時王安石卻沒有變法的動力了,因為長子去世,令王安石悲痛不已。趙頊給王安石官復原職,實際上就是向天下宣佈,他還要改革,他仍舊按照熙寧變法措施執行,但趙頊修改了變法內容,又進行了史上不為人知的一場改革,而且是皇帝趙頊親自操刀。
宋朝建立以來,為了加強皇權,宋朝歷代皇帝不斷對相權進行分割,逐步形成了軍、財、民的“三權分立”,使宋朝樞密使與宰相同掌大權。同時,宋朝又設立相關的副職對權力進行相互制衡,使官員之間形成了“扯皮”,也削弱了權力,但皇帝的權力得到進一步鞏固。
宋朝這種官制也帶來了一個後果,那就是官僚機構重疊,官職太多,相互交叉。而一個部門的官員數量沒有定額,即使封了官職,卻沒有專職,出現了很多徒有虛名的職務,也出現了沒有具體工作的官僚機構和官員。因宋朝還設立官、職、差三者分離的體制,這又造成了有官位,但不幹其職的問題。官稱與實際掌管工作根本對不上號,這就使官員之間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
王安石在熙寧變法中,雖然對一些閒散的官僚機構進行了調整,新成立一些機構。但王安石並未在官制上進行改革。他也無權改、無法改,如果王安石改官制,那他早就被罷相了。王安石的變漢主要側重於農業生產及提高軍隊戰鬥力。因此熙寧變法並沒有在官制問題上進行改革。但趙項感到官制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了,因此他決定親自改。
改官
熙寧十年(1077年),趙項下令重新編輯《唐六典》,他準備以此作藍本改革官制。元豐三年(1080年),他下令讓中書省詳細制定官制改革計劃,讓平章事王珪、參政政事蔡確等人協助他進行官制改革。
宋朝初年設置中書門下,是為中樞最高官署,也是宋朝正公副宰相集體處理政務的權力機構,又稱為政事堂,簡稱中書,也稱“中書門下內省”。中書省與樞密院分別掌管政務、軍務。中書門下長官就是中書門下平章事,也就是宰相一職,而參知政事是副宰相。
趙頊改革官制,要求撤掉中書門下,其職權歸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廢平章事,而且三省不設中書令、侍中、尚書令,而設左右僕射都是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履行的侍中職責,也稱為左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實際行使中書令的權力,也是右相。同時趙頊恢復唐朝“中書取旨,門下復奏,尚書施行”的制度,實際上權力都歸了中書,為右相所掌握。
趙頊又改革參知政事為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尚書左右丞,同是副宰相。原來宰相辦公地方轉到尚書省,又稱“都堂”。
樞密院仍是宋朝最高軍事機關,但趙頊廢除了樞密使、副使之職,改為樞密院事,副職必為同知樞密院事,同時掌權。正副樞密院事與三省的長官都叫“宰執”,成為宋朝最高的官僚機構。
元豐三年八月,趙頊再次下令:“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律罷去”,而使各機構都有固定的人固定的職務,從而實現了定編、定崗、定人,一些機構被裁減或者合併。宋朝初年設置的鹽鐵、廢度、户部三個部,合併為“三司”,成為宋朝主管財政的機構,負責人長“三司徒”,也稱“計相”。但趙頊撤銷了三司,把他們大部分職權歸入户部和工部,又將審官院併入吏部,審刑院歸刑部,並充實加強了六部的職權。
趙項改革官制的主要目標是“徵名責實”,施行“寄祿官”制。宋朝最初沿用唐朝三省六部制,但官名僅是代表官階,是一種虛職,主要用以定製品秩、官服、俸祿、序遷,因此稱“階官”或者“寄祿官”。元豐改制後,將原有的29階改為24階,作為新的寄祿官階。規定今後官員升官、定俸祿都要新的制度“以階易官”。原來三省六部制官員,恢復他們實際的職務與權力,使之官職相稱。
趙項對官制改革後,的確撤併合了一些閒散官員與機構,使宋朝每年節省兩萬開支,提高了工作實效。趙項雖然滿意,但趙項的改革只是表面上的撤併合,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官員體制中相互制約的體制,機構與官員數量依然龐大。
強兵
在改革官制的同時,趙頊也加強宋軍事建設,提高宋軍的戰鬥力。但趙頊只是對原有的兵制進行了局部改革,主要加強京城和邊疆地區軍隊的防禦及戰力建設。元豐二年,趙項先從開封府試行“集教法”,就是把開封府所屬各縣2800名大保長集中於11處教場,每10人組成一個單位,由一名禁軍教頭負責操練,傳授他們的武藝。第二年,待大保長們武藝學成後,宋朝又推行“團教法”,即將每都保的保丁分為五團,每團分別由大保長擔任教頭,訓練保丁。這個辦法對維護社會治安有一定促進作用。
元豐四年,宋朝又改革河北東路、西路、河東路、永興路、秦鳳路等5路的義勇兵為保甲,隨即將“集教法”與“團教法”推行於上述地區。經過一年多的嚴格訓練,使近69萬名兵員掌握了武藝。
熙寧年間推行的保馬法,在元豐改制中也作了一些更改。宋朝規定,城鎮坊郭户家產及三千緡,鄉村户家產及五千緡,必須養馬一匹。如果家產超過所規定標準一倍的,則要增加一匹馬,但最多可養3匹馬。這不同於由官府發給監馬或給錢讓養馬户自行養馬,這種保馬法叫“户馬法”。
“户馬法”主要在開封、京東路、京西路、河北路、河東路、陝西路等地區推行,收到一定效果。元豐七年,宋朝又在京東、京西兩地推行另一種養馬法,規定每一都保必須養馬50匹,稱“馬都保養馬法”。這兩種養馬法與熙寧變法中的保馬法雖有不同,但目標就是讓民間養馬,擴大養馬範圍,為軍隊提供更多馬匹。
宋朝主力部隊禁軍數量也進行擴充,總人數從56萬增加到61萬。
結果
元豐改制雖然是熙寧變法的延續,但與熙寧變法有許多不同之處。在增加宋朝收入上,宋朝又借推行新法之機,隨意敲詐勒索。原來免役法規定:“州縣官府出錢募人充役,所需募役費按户資產多募,劃等級徵收,又分免役錢和助役錢。”元豐再次實行募役法,擴大免役錢、助役錢徵收辦法。如兩浙路不按原法規定,以降低承擔役錢標準多少收役錢。原來宋朝規定“坊郭户”家產不足二百千者,可以不交納役錢,現在則把標準定在五十千者。這就有很多家產並不豐厚的老百姓也要繳納役錢。因此“僱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元豐七年,所徵收的募役錢,比熙寧年間多收了三分之—,增加了民眾負責。
趙項的元豐改制與王安石的熙寧變法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富國強兵。但作為皇帝,趙頊考慮的較多,他當然要照顧到一些權貴和地主的利益。當改革遇到阻力時,趙頊就不敢推行了,有的甚至半途而廢,因此效果並不好。
趙頊之所以增加老百姓税負,就是因為從大户人家他收不到錢,只能收取普通民眾的錢。元豐改制雖然增加了宋朝的國庫收入,也扭轉了英宗時期的虧空,但卻增加了百姓負擔,加劇了社會矛盾激化,為王朝衰弱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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