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學生競賽管理新規下發,將國際性競賽納入管理範圍

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3月15日,教育部等四部門公佈修訂後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明確競賽活動申報審核由原來的“每年一次”調整為“三年一次”, 新增了防止各種變相收費的細化要求,並實現國際國內競賽同步規範管理。

國際國內競賽同步規範管理

2018年9月,教育部制定印發了《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對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作出規範要求。文件實施以來,教育部已連續三年公佈通過審核的競賽清單,取消了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競賽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競賽,大幅削減了競賽數量,逐步緩解了競賽帶來的培訓熱。

同時,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指出,根據近三年來的工作經驗,在競賽管理過程中,還存在着違規舉辦清單外競賽、收費或變相收費、評獎過程不規範、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亟須納入管理等問題。

因此,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2018年9月教育部發布的《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在國內競賽日趨規範的同時,部分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存在着良莠不齊、收取費用、評獎不公等問題,人民羣眾反映強烈。”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

記者注意到,為實現國際國內競賽同步規範管理,《管理辦法》特別規定,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同步納入規範管理,要求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競賽申報週期調整為三年一次

《管理辦法》在近三年來競賽活動管理實踐基礎上,結合“雙減”政策最新要求,調整優化了競賽評審認定流程,細化了競賽組織要求。

在評審認定流程優化上,一方面,《管理辦法》調整了申報間隔時間,將原“每年一次”的競賽申報、受理和審核週期調整為“三年一次”,以便更好地穩定社會預期。同時要求,每年舉辦不得超過一次。

另一方面,加強資質審核。《管理辦法》明確由中央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單位的登記註冊情況予以確認,教育部委託的專業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註冊情況向民政部進行查詢確認,確保競賽活動主辦方具有相應資質,提高主辦方的專業性、權威性。

在競賽組織要求上,為防止競賽活動主辦方將競賽層層轉包,出現問題時推卸責任,《管理辦法》規定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託、授權。

同時,《管理辦法》強調,堅持“零收費”原則。針對部分競賽違反“零收費”規定,花式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借競賽名義開展培訓、轉嫁成本等問題,《管理辦法》新增了防止各種變相收費的細化要求,例如,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等。

《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並要求舉辦單位在證書上標明不作為依據的聲明字樣,堅決避免因競賽加劇不良競爭,進而增加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問題。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校對 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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