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滑動可查看通報全文
在這些交易中,均出現了第三方論文代寫代投機構的身影。
這些機構,以翻譯公司、科技服務公司或文化傳播公司之名,行論文買賣之實。從論文撰寫、選刊投稿、審稿改稿到最終發表,提供“一條龍”服務。
論文中介,怎麼就能做得風生水起?
現在在百度上以“發論文”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幾家網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寫”“代投”。更有門路的機構,則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內部。汕頭大學醫學院教授李韻告訴科技日報記者,
不久前,李韻又在朋友圈上發現了他們的小廣告:重磅重磅,SCI 0-1,20年8月上線,9月檢索轉讓。
商品已經擺在這裏,就等着有心人詢價了。
幾年前,因為選題需要,科技日報記者曾與某在京論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觸。近日,記者再次登上許久不用的賬號時,發現辛科仍然“敬業”地每隔一段時間就發來問候:您好,請問現在有論文發表的需求嗎?他稱自己所在的機構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內外科研團隊均有合作,出的論文全是“一手貨”。機構業務範圍廣泛,
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這一套流程,辛科已經做得駕輕就熟。他定期在QQ空間貼出已經被雜誌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論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後更換或者加上買家名字即可。“時間緊就用已經通過的論文,要是時間寬鬆,就拿還在走流程的論文,或者再找人給你寫。”
不僅是論文。書籍、專利,甚至課題,給錢,中介都許諾可以掛名。
某論文中介在QQ上發佈的廣告
記者表示,需要一篇影響因子不限的電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論文。辛科開出“底價”——7萬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錢,買傢什麼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
“有些心虛啊。”記者跟他閒聊。辛科覺得記者有些“矯情”:“要是大家都像你這麼想,生意還做不做?發表論文,關係到評職稱和畢業,都是人生大事。”
後來,科技日報記者又在網上聯繫了其他中介機構。
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務公司”,客服張瑩(化名)一上來就先打了一大段話:“與我們合作的客户很多,每個月都是合作幾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們代為發表,代理的好處就是速度快,我們的優勢在於,我們是代理發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們是跟雜誌社合作編輯直接收稿,內部渠道,可以保證錄用發表。”
記者表示,想要兒科方面的英文論文。對方迅速為記者選定了目標期刊,
張瑩説,為保證買家權益,他們會簽訂正規合同。“要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發表,不收取任何費用,賠償您雙倍損失。”而且,由於記者是第一次和他們合作,可以給九折的新客優惠。“我們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滿意了,可以介紹朋友同事來投稿發表。”
按照張瑩介紹的流程,確定“合作”以後,論文買家要填寫一份自己的基本資料和寫作要求,先交50%費用,用作代筆費和操作發表費。收到雜誌社的錄稿通知書後再付餘款。雜誌出刊後會快遞兩本樣刊、錄稿通知書及發票,方便買家報銷。
“題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們安排老師給您擬定,根據您的方向寫作。
中介公司為什麼能包發包過?
業內人士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門路,和期刊編輯部有來往;或者確實熟悉論文發表的套路;但有的,只是虛張聲勢。
但就算被騙,敢舍下臉面報警打官司的論文買家,也是少數。
前兩年,為幫助在某985高校讀博士的前女友,劉洋(化名)決定幫她買論文。
他知道,這個市場“水深”。穩妥起見,劉洋找到大學時交好的老師,請他推薦論文代寫代投中介。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羣還是在學校。通常,老師要評職稱,沒時間寫論文,就會買賣論文。一些老師已深諳其道。”劉洋向科技日報記者分析。
學術論壇上常可見到尋找中介機構的帖子
果然,熟人推薦的中介“靠譜”。劉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幾個回合,很快談妥,交了2萬塊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後又收到了回執和錄用證明,整個過程挺順利。”
劉洋買了兩篇論文,都是以金融為主題,每篇不超過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寫代投機構還送了一本書的副主編署名。這一切,花了劉洋10萬元。“拿着這些材料,去個三流大學,評副教授都夠了吧。”劉洋自己並沒有從事科研相關工作,對科研誠信,他表現出的態度是無所謂。“花錢買論文,對一些人來説算是省時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寫得也特別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無法畢業,或是職稱晉升有阻礙,買論文還是一件不錯的事情。”他也知道,
其實,期刊編輯在工作中,也在和代寫代投機構“鬥智鬥勇”。
《中山大學學報》編輯劉清海曾撰文稱,在目前國內論文造假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於防範學術不端文獻的發表。
他分享了個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處理一批退修稿件時發現,有幾篇稿件超期還未修回,考慮到作者費錢費力做研究不易,就打電話和作者溝通。結果,接電話的人自稱是作者的先生,反應也很淡漠。劉清海感覺奇怪,搜索後才發現,論文作者單位為天津某中心醫院,留下的手機號碼號段卻在廣西桂林。
後來,劉清海找到作者單位座機,輾轉聯繫上了作者。這位作者解釋,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機號,是因為該論文由南方的同學幫忙投稿。“兩人説法是矛盾的。”劉清海判斷,此篇論文為代寫代投。他總結了代寫代投論文的幾個特點:一般來説,
某論文中介在QQ空間出售已被期刊接收的論文
此前,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七屆五次全委會上,監督委員會主任陳宜瑜指出,近年來,第三方中介機構代寫代投、偽造論文評審意見、僱“槍手”代寫基金申請書等新情況時有發生。針對第三方中介機構,陳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沒有對其處理的途徑,他呼籲有關部門嚴厲懲處,遏制這類問題繼續惡化。
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對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主動開展調查,嚴肅懲處。張瑩所在的代寫代投機構顯示註冊地為上海黃浦區。科技日報記者撥通了上海黃浦區市場監管局的電話,
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基本上認為買賣代寫代投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很少有出於署名權的專屬性考慮,認定買賣論文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只有在所買賣的論文涉嫌剽竊時,才有可能由被侵權人追究買賣雙方的連帶侵權責任。對於論文買賣協議本身的合法性,從過往判例來看,
科技日報記者也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曾有向中介機構購買論文代投服務的科研人員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國辦發(2015)9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中“不準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通知精神,也違反了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衞生計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學基金會七部門聯合下發的《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通知,屬違反國家法規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但法院認為,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規,科研人員欠缺證據證明該代理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此抗辯理由,不予採信,代理合同應屬有效。在印波看來,
前述《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也指出,要積極開展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刑事規制理論研究,推動立法、司法部門適時出台相應刑事制裁措施。
論文買賣、代寫大致包括三類主體:一是論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機構,三是論文的代寫方。印波認為,三者相較之,組織者即論文買賣、代寫的中介機構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監管空白,對其進行刑事規制也更為緊迫。印波建議,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東方IC 圖片編輯:雍凱
來源:作者:科技日報 深瞳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