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自己在賽場上的照片被北京新東方前途出國諮詢有限公司(簡稱“新東方”)用於商業宣傳,侵犯了肖像權,劉翔訴至法院索賠15.5萬元。7月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該案的判決結果,新東方構成侵權,賠償劉翔6000元並書面道歉。
劉翔起訴稱,新東方未經允許,在微信公眾號“新東方美國中學留學”發佈的《從8年前的劉翔到今年的傅園慧,中國這才真正強大起來》一文中,使用劉翔肖像,並附商業宣傳信息,為維護自身肖像權,便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新東方停止被控侵權行為並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55000元。
對此,新東方公司辯稱,在獲知被控侵權事實後立即進行了刪除處理。主觀上並無侵權故意,且客觀上亦未給劉翔造成損失。劉翔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定,劉翔系知名運動員。
新東方系涉案公眾號賬號主體。2016年8月9日,該公眾號發佈了題為《從8年前的劉翔到今年的傅園慧,中國這才真正強大起來》一文。文中使用了數幅劉翔肖像圖片。文章末尾附有“美國小常青藤中學全國巡展”的廣告宣傳信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新東方提交了微信公眾號後台信息截圖,顯示前述文章已刪除,且刪除時的閲讀量為676。
此外,庭審過程中,劉翔確認未就維權合理開支提交支付憑證。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新東方未經劉翔同意,在涉案公眾號發佈的文章中使用劉翔肖像,構成對劉翔肖像權的侵害。
關於停止侵害,由於新東方庭前已刪除被控侵權內容,對於劉翔該項訴請,法院不再處理。
關於賠禮道歉,涉案文章雖使用劉翔肖像,但相關圖片均系劉翔賽場照片,並未對劉翔肖像進行醜化、污損,侵權行為情節輕微,法院判令新東方書面致歉。關於賠償損失,因文末附有相關廣告宣傳信息,故劉翔主張經濟損失具備一定的合理性。
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文章使用劉翔肖像的具體情況、文章發佈時間及閲讀量等因素,酌情確定劉翔經濟損失數額為6000元。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劉翔並未證明其因被控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法院不予支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