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各地高考成績陸續出爐,在廣大考生和家長翹首期盼金榜題名,憧憬美好大學生活的同時,詐騙分子也在蠢蠢欲動,編織着低分也能上名校的精美謊言。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高考招生的詐騙案件。
案情回顧
被告人劉某對肖某稱自己和A音樂學院有“計劃內預留名額”的協議,只要肖某支付12萬元操作費,孩子不用考試就可以通過特招被A音樂學院錄取,並且會找A音樂學院的老師給孩子進行免費培訓。後來肖某發現並未有事先約定好的藝術培訓,且A音樂學院錄取名單中也沒有肖某好友孩子的名字,肖某也聯繫不到劉某。後經肖某電話諮詢,A音樂學院招生辦回覆其從來沒有“計劃內預留名額”,肖某意識到被劉某騙了,遂報警。
被告人劉某向“慕名而來”的楊某介紹稱自己與各個藝術體育類大學的書記、校長都很熟,可以託關係讓孩子在合同期間被某體育學院體育舞蹈專業錄取,如未被錄取,7日內退還所有費用。楊某當場與劉某簽訂了一份居間協議,支付9.5萬元的費用。後來楊某在約定日期仍未收到孩子的錄取通知書,於是詢問劉某具體情況,劉某還欺騙楊某稱其孩子已被錄取,但還需要繳納某體育學院大一的學費,楊某遂向劉某轉賬1.1萬元。劉某後續還給楊某寄了一份某體育學院補充入學行程安排、補錄申請表和補充入學説明書讓其填寫,稱其孩子可以被某體育學院錄取了,但還需要等。但直到楊某報案,都沒有收到錄取通知書。
對本案中的其他被害人,劉某採取的也是類似的詐騙方式,最終騙取9名高考學生家長共計8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向被害人所聲稱的可通過各種方式幫助被害人子女進入國內或國外高校就讀的辦事能力系其虛構,各被害人因對劉某所虛構的辦事能力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錢款,劉某也並未將錢款用於被害人所託事項。劉某在明知其受託事項無法辦理的情況下,面對被害人長時間、多次的質疑、追問和催要錢款,仍編造種種藉口予以拖延,在案發前拒不退還相關款項,足見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法院判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劉某不服,提出上訴,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 劉璐
縱觀近年來利用高考進行詐騙的案件,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不斷翻新、層出不窮,有的虛構有“內部名額”等特殊錄取渠道,謊稱低分也可上名校;有的偽造國外高校的招錄計劃,承諾出國入學全解決;有的散佈支付費用可以提前查詢和調高考試分數;有的甚至通過租賃房屋、聘請師資、安排軍訓等方式,欺騙學生和家長已經實際入學。犯罪分子的最終目的就是利用考生和家長信息不對稱以及焦急、僥倖的心理,大肆騙取錢財。
犯罪分子這種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被害考生及家長信任,進而取得其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根據詐騙數額的不同,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的刑罰,單處或並處罰金、沒收財產。對於詐騙多人、多次詐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犯罪分子,更要予以從嚴懲處。在這裏也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要積極瞭解當年的招生信息,樹立正確的得失觀,切勿心存僥倖,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的騙局。
代表點評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王冬梅
每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接受更好的教育,有一個更光明的未來,到高考錄取的重要關頭,不免“病急亂投醫”。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考生家長的急切心理來攫取不正當利益。本案中,法院以刑事處罰的嚴厲方式,對以“預留名額”“計劃內預留名額”“託關係”等多種託詞對考生和家長詐騙的行為進行懲戒,並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展現了人民法院打擊違法犯罪、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形象。
在高考志願填報即將到來之際,依託此類真實案件進行普法,既能提示考生和家長,也能警醒不法分子。在此也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高考升學無捷徑可走,要從正規渠道瞭解、確認考試招生政策和信息,切勿存僥倖心理,以免掉入不法分子的招生陷阱。
供稿:北京一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