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直都有的一種現象, 千年來多少人因此喪命, 但還是屢禁不止!

我國很早就有貪贓枉法的現象,早在堯舜時代,就有了針對貪污的刑罰。上古時代,統治者們對於貪污的態度時很堅決。《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在那個時候的法律條文中,將貪污和搶劫、殺人一樣都被列入暴力犯罪之中,而且,處罰非常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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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貪污這件事令當時的人們十分痛恨。
夏之後,商代崛起,並慢慢走上正軌。並且,最早見諸文獻的反貪污受賄立法就是在商朝,《尚書·伊訓》中記載,商朝制定官刑打擊、預防統治階級集團內部的職務犯罪,規定了“三風十愆”罪,“三風”即巫風、淫風、亂風,巫風、淫風即沉湎歌舞,貪財好色。
但是,這個一開始欣欣向榮的國度,最終,也逃不開滅亡的命運,到了紂王這一代,開始迅速解體。如果,不是因為商紂王,商朝極有可能會在壽命上超過後世延續了八百多年的周朝。按照司馬遷的觀點,紂王其實和其他亡國的君主不太一樣,他既不是腦子有問題,也不是精神上有毛病,更不是變態,相反,他極為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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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資質好,善於辯論,見聞廣泛,體力也好,能赤手空拳降服野獸。而且,他還十分擅長享受生活,著名的酒池肉林就是他率先開闢的領域。有人或許會因此辱罵他,可是,哪個皇帝不是如此?就算再勤儉能幹的皇帝,在酒色上都不會虧待自己。例如:李世民,都這麼大年紀了,還不是照樣寵幸年僅14歲的武才人?
只不過比起李世民,商紂王太愛美人了,對寵妃言聽計從,為了取悦妲己,還特意弄出“炮烙”這種刑罰,惹得民眾怨氣不斷。周文王因為多説了幾句,導致紂王以為他有意討好天下百姓,所以,不管不顧地將他囚禁起來。周地的人為了救出自己的主心骨,將能收集過來的奇珍異寶都進獻給了紂王。
之後,紂王收了一通賄賂,覺得周人識時務,所以,一開心就放走了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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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説,這場行賄應該是中國上最早的一次政治行賄,而且,受賄的竟然是君主本人。不過,這也是值得慶祝的,要不是紂王的貪婪,或許人們還找不到翻身的機會,以此來推翻他的暴政。武王滅了商後,第一件事就是趕緊將紂王累計的財物盡數清點出來分給民眾。此舉,也真正實現了讓這些金銀財寶從哪兒來,回哪兒去。
周代,社會總體來講是比商代更進一步的,各項刑罰也更加完善,對於貪污的處理辦法也更加嚴密。
穆王在修刑法時,曾經特意指出,官員應該避免的過失幾種:畏懼權勢、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做人情。由此可見,在執政過程中,這幾類現象已經很突出了,所以,穆王才特意提出這些規定,為的就是進一步規範官員自身行為。不過,雖然已經有具體的懲罰措施了,但是,這種貪污受賄之風並沒有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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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厲王時期,朝廷聽不得絲毫批評之聲,誰説朝廷不好誰就要被直接殺掉。不久之後,西周自然也沒有避免亡國,周厲王被暴動的國人趕下了台。
春秋時侯,諸侯國之間也開始各種行賄受賄。一般來講,實力較強的諸侯國總是會主動向弱小的諸侯國索賄,虞國就是因為受賄而亡國。晉國想要滅了虢國,中中間必須要從虞國借路,於是,晉國人用精美的玉璧和肥壯的馬匹來向虞國國君行賄。有大臣勸國君不要因小失大,否則,遲早也會被晉國吃掉。但是,國君在美玉當前,哪裏聽得進去,於是,晉國成功從虢國分掉一塊肉。
過了三年,晉國再次借路,大臣又苦口婆心地勸誡國君,可是,仍舊沒能阻止國君享用珠寶。大臣無可奈何,只好帶着一家老小避禍去了。之後,晉國順利地將虢國全盤拿下,回來的時候一高興,又把虞國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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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時候地法律十分嚴苛,對貪贓枉法的行為都是從嚴處置。按照秦律的記載,就算只是貪污了一小枚銅錢,都要被在臉上刺字,並且,要服4年的苦役。朝廷也時刻小心,杜絕官場上的貪污浪費。官員們在執行公務時,不許讓下面的官員們接待飲食,而是必須自己帶乾糧。甚至,朝廷對官員們出差辦公的俸祿、口糧有着詳細地規定。
得力於法律地細緻嚴明和行之有效,秦朝地貪賄受賄並沒有到十分嚴重的程度。不過,皇帝自身開始墮落了,秦始皇窮奢極欲,大肆修建宮殿陵墓。二世上台後,其奢侈有過之而無不及,朝廷綱紀更加敗壞,就連一個小小的地方官也能在都城趁機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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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也不例外,初時能控制住貪腐現象,並且,在《漢律》中有“主守而盜,值十金棄市” 之罪,即貪污罪的規定。漢代對貪污官吏的處罰不僅及於本身,而且規定“三代禁錮”,即其三代之內的子孫也不得為官。可是,到了中後期,貪官們越來越猖獗,以至於,中央根本控制不住。
宣帝和元帝時期,貪污大案頻頻出現,而且,牽涉到的金錢數額也是非常大。元帝時期竟然有朝廷大將將貪污之手都伸到了戰利品上,真可謂膽大包天。《唐律》對貪污受賄犯罪的規定更加具體明確、詳盡完善,宋以後及至明清的反貪污受賄立法基本沿用唐律,只是,對貪污受賄行為的防範和防治更加嚴密,增加了罪名,處罰也更為嚴厲。
參考資料:
『《夏書》、《尚書·伊訓》、《漢律》、《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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