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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一旦入仕,生是朝廷的人,死是朝廷的鬼,不管是雷霆雨露還是生殺予奪,都受到皇權和制度的約束。即便是請假、退休、守制,也要嚴格遵守朝廷的既定程序,不能馬虎。下面就以清代為例,説一説官員守制、請假和退休的一些具體規定。
一,請假
按清制,官員遇到疾病,或回鄉省親,護送父母、祖父母親人出遠門,或返家完婚、探視父母疾病,以及修墓、遷葬等事,皆可按程序報請給假。其具體規定,根據病假和事假,京官和外任官,旗人和漢人,各有不同。
首先是病假。官員患有重病或是慢性疾病,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到衙署置事,需陳請告假。病假並無具體的期限,視身體痊癒為原則。凡官員自給假日起,便算自動解職。按制度,在京的滿洲官員告病,准許帶職調治六個月,超過期限便正式開缺,這是滿洲官員所獨有的一種特權。
京官告病假後,可留京城也可返回原籍調治。地方官則留在原就職地調理。按照慣例,官員一旦痊癒,吏部則會開列銓選,以原官補用。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帝鑑於有些官員“或因繼起有人,冀娛晚景”,或因“民俗刁悍,地方繁劇,慮及考成”,“借名告病巧為規避”。所以下諭規定:“凡有似此告病,該督撫題請病痊起用者,俱著留該省調理,不準回籍”。
其次是事假。事假申請者是受到嚴格限制的,主要的參考標準是入仕時間和告假理由。清制:“在京大小官員告祭祖、父者,食俸十年以上;省親者,食俸六年以上;遷葬者,食俸五年以上;親老送還原籍者,不論食俸”。但“因父母患病,急欲省親,或父母年逾七十者,可不受六年俸滿之限”。
其他各省官員,如果告事假,則需在任職俸滿升調改轉之時。關於京官給假的時間,朝廷也有定製。扣除往返路程,一般是四個月。如果超出期限將面臨開缺候補的處罰。至於外任道、府以上職官,因地方事務繁多,不能久懸虛位,所以期限更短,除去往返路程,省親祭祖,只給二十天;修墓遷葬,給一個月,嚴禁無故逾期不歸。
不管是什麼級別官員,告假都要先行申訴。京官尚書、侍郎、內閣學士以上,自行向皇帝陳奏;以下官員須向所在衙門提出請求,並由吏部統一題請皇帝批准;地方官除總督、巡撫自行陳奏外,其他官員則由督撫上報吏部備案即可。
二,丁憂守制
古代倡導“百善孝為先”的儒家傳統理念,父母、祖父母病故身亡事關孝道,因此不論官員級別多高,都需解職回籍,這就是守制,也叫丁憂。按照封建禮法,“父母之恩,昊天罔報,喪禮以三年為斷”,因此歷代王朝都將守制的時間定為三年。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三年只是頭尾相接的二十七個月,且不計閏月。清代沿襲明制,但在守制制度上也有滿漢之別。
滿官規定:“在京八旗文武各官遇有親喪,例於持服百日後,即入署辦事”。但在二十七個月內,可以私居持服,不參加朝會和祭祀等禮儀活動。外任旗員守制,則需回旗居喪二十七個月。乾隆十四年,乾隆帝諭令:“嗣後外任滿洲、蒙古官員丁憂,至京已滿百日後,着該旗帶領引見,或於該旗。或於部院,朕酌量委用”。
之所以滿漢有別,乾隆帝給出的解釋是:”原以旗員人少,若令離任守制,恐致誤公“。至於漢官,則部分京外,一律守制二十七個月。但有些崗位特殊的例外,如欽天監和太醫院,他們因是專業性強、不可替代,所以不予開缺離任,准許穿孝百日。
另外一種特例是在國家特殊之時,最常見的就是朝廷用兵。這個時候如果是前方領兵大將或是後方負責供應糧草的官員,如遇守制經皇帝特批,可以在任守制,此為“奪情”。
清代“奪情”的情況並不少見,如康熙朝名臣朱軾、李光地,雍正朝大學士蔣廷錫等,皆因皇帝下旨,命在任守制。由於傳統社會對孝的看重,所以有時皇帝下旨奪情,也會遭到臣下的諫阻。如萬曆時期,張居正因奪情而被朝臣彈劾,被指責是戀權;李光地喪母,因康熙帝下旨奪情也引起朝臣的反對。
因為“奪情”之事常常引起爭論,而且反對者都打着孝道的旗號,所以皇帝也不好辯駁。為此,雍正專門為此下旨作了論述:“凡為人子者,於親喪之禮不得備盡其心,實為隱痛,故於內外臣工有不得已而令其在任守制者,乃因辦理政務從權之道,未嘗不體其哀慼之情也。”
由於官員守制,必須解任回鄉,待期滿後再重行候選。這對於一些正得肥缺,或升任有望的人來説,往往躲避親喪,以期留任。對於此等卑劣行為,一經發現即予以重懲。如同治十年(1871),貴州候補同知謝邦隱匿親喪,逃避守制,事發或朝廷下旨,將其革職永不敍用,並從重發往黑龍江充軍,遇赦不赦。
三,退休
官員退休稱為“休致”,即把皇帝賜給的職務和俸祿交還回去,清代官場喜歡用“乞骸骨”一詞來表示退休。清代官員休致原因大致有三種,年老、有疾、受處分。
清代以前,官員正式退休的年齡大致劃定在70歲左右,實際上在還要根據官員的精力、能力等狀況而定。對於重要、高級的官員,皇帝也常會挽留,讓其在70歲以後繼續任職,甚至有到80以上者。
清代對官員實行三年一次的京察、大計,凡是年老、有疾者,準令休致或勒令休致。乾隆三十三年規定,京察列入二三等的官員,凡65歲以上者,都由吏部引見皇帝,以鑑定其應否休致;武職,凡65歲以上者,由王大臣考驗,確實衰邁者,應參奏令其休致。
當然,還有不少官員是主動告休的,告休的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請,逐級上報之後,最後由皇帝批准。京官告休的,三品以上由本衙門上奏,奉旨批准後告知吏部;四五品以下的先報告本衙門,再諮送吏部,由吏部半月一次彙總上奏;外官督撫本人可自行上奏,其他藩、臬、道、府等由督撫代為轉交吏部,吏部亦半月一次彙總上奏,最終由皇帝定奪。
以待遇而言,分為原官休致,着令休致和勒令休致三種。着令休致即皇帝批准同意休致;原官休致即保留原來的品級和俸祿,通常而言,凡大學士、尚書這一級官員,往往可以享受全俸待遇,也有給半俸的;勒令休致即犯有過錯,而給予的一種處分,讓其提前休致,沒有俸祿。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皇帝為酬勞官員任上的勞績給予晉秩加銜的恩寵。如雍正十一年(1733)七月,大學士陳雲龍告休,雍正以“老臣練達,學問優長,奉職多年,宣力中外”,加太子太傅銜,以原官致仕。
不過,不管是以何種情況休致的,又或是年齡多少,只要國家需要,皇帝又可隨時起用。如康熙時期的陳廷敬、道光時期的林則徐、同治時期的彭玉麟,皆是致仕後被重新起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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