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公開徵求意見: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

本文轉自【文旅之聲】;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郵編:100020),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      

文化和旅遊部

2021年5月6日

附件1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現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取消外商投資比例限制。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條件和程序與內資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執行。

二、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要求,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幼兒園周邊的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原發證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要求。

三、做好與相關部門行政審批改革的協同銜接。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溝通會商,做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調整的銜接工作,探索申請人承諾制等方式,暢通審批流程,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各地要根據國務院關於“證照分離”改革精神,統一使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辦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審批事項,壓縮審批時限,提升審批效能,優化審批服務。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1年5月6日

附件2

關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説明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來,隨着部分法律法規的頒佈和修訂及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推進,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立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對審批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整。一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需要進一步明確“幼兒園周邊”範圍。二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規定“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需要進一步明確設立條件和程序等相關要求。三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規定“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文化等公共場所不得批准”;《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中第十一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備案證明”。近年來,部分地區探索消防改革,不再核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企業申辦經營許可證時無法提交消防合格材料,需要做好審批改革銜接。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已不再將娛樂場所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名錄,不再出具相關批准或者備案文件。

二、主要內容説明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對娛樂場所和上網服務場所審批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和明確,推動相關政策落實落地。

外國投資者准入方面。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不設投資比例限制。審批層級方面,參照原“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審批要求,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條件和程序與內資一致。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相關規定,明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外國投資者要求執行。

“幼兒園周邊”範圍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指出,鑑於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差異較大,不對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具體範圍作出規定,可由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做出明確規定。鑑於此,《通知》明確,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消防、環保審批材料方面。針對各地消防改革試驗、環境保護方面簡政放權的要求,《通知》要求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與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溝通會商,做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調整的銜接工作。一些地區不再出具消防、環保等審批或備案手續的,可探索由申請人以承諾方式提供材料,暢通審批流程。

特此説明。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791 字。

轉載請註明: 文旅部公開徵求意見: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