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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明確三種情形將被撤銷學位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經典

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3月15日,教育部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明確了幾種學位類型的授予條件、授予程序,並對學術不端問題的處理作出規定。

據悉,為完善我國學位法律制度,促進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提升學位工作質量,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部署,教育部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4月15日。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不少於五人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草案》指出,學位按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授予,並明確了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及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基本條件。

《草案》指出,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答辯前,組織同行專家評閲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或者評定其實踐成果。評閲或者評定通過的,進入答辯程序;不通過的,可以按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定重新申請評閲或評定。

關於論文答辯,《草案》明確,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學科、專業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五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同行專家參加。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

《草案》強調,完成答辯環節,答辯委員會應當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決議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若碩士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一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兩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隨後,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組織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確認符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的,作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決定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應當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定以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若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可不授予學位

記者注意到,《草案》對學術不端處理作出詳細規定。《草案》明確,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閲、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另外,根據《草案》,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佈學位證書無效。三種情形具體包括:

一是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二是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三是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還明確,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記者 馮琪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付春愔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