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初期的時候,不管官員犯了什麼大罪,只要他們有能力,就可以通過捐資的方式來贖罪。到了康熙時期,則開始區分罪行。犯罪的官員中,有的可以捐資贖罪,有的卻不準捐資贖罪,必須遵行規定行事。
當時由於新疆地區偏遠,條件艱苦,所以,自從乾隆二十年獲得統一後,新疆就和東北、西南一起成為三大官犯發遣地,用來接收眾多被革職發遣的官員。也有一些官犯試圖通過“捐資贖罪”的方式來減免或抵扣被髮遣的年限,以便早日釋放回內地。那麼,當時官犯的“捐資贖罪”制度在新疆的實際運作情況到底如何呢?
在乾嘉時期,官員因為犯罪而被革職發配到新疆以後,當地的主事官員會按照規定將他的配日、案由、罪名、原職、年齡和籍貫等信息詳細記錄下來,做成檔案,方便監督。當他贖罪滿年限以後,再將這份檔案上呈給皇帝,請求裁決。在這期間,有些官員是允許他們通過“捐資贖罪”的方式來減免或抵扣原定年限的。而當時官犯的“捐資贖罪”方式一般有兩種。
第一種,是根據制度上規定的價格來捐資。根據《欽定大清會典》中規定的,乾嘉時期的官犯捐資贖罪的具體價格是根據官犯原來品級的高低來決定的。比如説,犯軍流罪和徒罪以下的官犯會比犯斬絞罪的官犯,減免差不多十分之四和十分之六的捐贖等級差,不過,一般犯了斬絞罪的話,是不準捐贖的。所以史書中記載的案例較少。
第二種,清政府根據新疆當地的實際情況,實行“另相捐贖”。當時的新疆地區實行的捐贖方式可謂是多種多樣,應用非常廣泛。比如官犯可以通過捐資來幫助當地辦理農業、廠礦等事務,從而達到捐贖的目的,這就是“另相捐贖”了。
如果是“因公”致罪,罪行較輕的官犯,當地的主事官員一般會請旨,撥派他去管理礦廠、船廠等來抵扣年限。“發遣新疆廢員,派令管理鉛鐵等廠,該將軍、都統等祥核案情輕重,摘敍原犯罪由,報部核覆。情罪較重者,不準管理;情罪較輕之員,準其管理。俟兩年期滿,如果妥協,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請者毋庸置議外,其原犯軍流例應十年奏請者,準其於十年之內酌減三年”。
到底為何政府要制定和實行這種政策呢?比如在乾隆時期,烏魯木齊鐵廠在開廠的時候,清政府就規定從內地發配到新疆的平民罪犯中,只要有人有能力,每年捐若干銀兩,就可以減免年限,讓他回籍。可是因為烏魯木齊鐵廠裏產鐵的地方在深山老林,條件極其艱苦,工作也繁重得多,所以很少罪犯願意捐資。
再加上有些不懷好意的人乘機貪腐,導致鐵廠入不敷出,難以再維持下去。於是,清政府便下令讓人在發配到新疆贖罪的官犯中,選擇一個願意腳踏實地幹活,有上進心的人,讓他們負責管理鐵廠兩年。“所有遣犯捐資不敷,既責令該廢員捐墊”。如此一來,幾年後,這個鐵廠不僅不缺廠費,鐵斤也“原額之外有多盈餘”了。
從目前已知的乾嘉時期新疆官犯捐資贖罪的案例中,通過以上這兩種方式來捐資贖罪,並最終成功釋放回內地的官犯,大部分都來自嘉慶年間。而且這兩種形式中,又以“另相捐贖”而被釋回的官犯人數為多。在第一種方式中,那些官犯大部分都以親老為理由來申請捐資贖罪。而在嘉慶年間,“另相捐贖”的官犯品級大多都不算高,派令的官犯也大多是“因公”致罪的。
一般情況下,只有“因公”致罪的官犯才有捐贖的資格,但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並不僅僅如此,其實是否准許申請捐贖,除了取決於官犯的犯罪屬性以外,還有其他的因素也會受到影響。
第一,以親老為理由申請捐贖。嘉慶年間,曾有一個官員“因私”致罪而被革職發配到伊犁贖罪,當他贖罪滿三年以後,當地官員按照規定上奏皇帝,並表達了自己對該官犯的同情,“向來母子相依為命,自廣霈獲咎萬里遠來,母親思子情切,愈增老病。廣霈屢接家信,心痛不能自己”。原本這個官犯屬於“因私”致罪,是不允許捐資贖罪的,但最終嘉慶帝感念他的母子之情,恩准了他“照例贖罪”的申請。這就是以親老為理由申請捐贖的案例了。
不過能夠成功以親老為理由申請捐贖的官犯,一般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 家裏確實需要贍養至親。2. 如果是“因私”致罪,那麼他的罪行一定不能是罪大惡極的。3. 在他贖罪期間,必須腳踏實地做事,謹慎辦事,給當地主事官員留下了好印象。4. 官犯家裏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幫助他完成捐贖。
第二,皇帝特赦的法外施恩。在乾嘉時期,很多發配新疆的官犯經過清政府的加恩特赦以後,成功釋放回內地。比如在乾隆五十九年的時候,乾隆帝曾經命刑部將當年發配新疆的官犯,認真祥查他們的犯罪案例,根據他們的犯罪情節輕重,制定出相應條例,上奏朝廷,准許他們捐資贖罪,以此來表示皇帝的仁慈。
第三,有些官犯是不准許他們捐資贖罪的。1. 不準剛剛發配到新疆的官犯捐贖。2. 曾經被施恩的官犯不準再被加恩捐贖。3. 由外姻代為捐贖的官犯不準捐贖。4.對於違反規定,不安分的官犯不準其捐贖。
由此可知,乾嘉時期,那些被髮配新疆贖罪的官犯的捐資贖罪,雖然會受到現實情況的影響,但總體上還是按照規定行事的。官犯捐贖制度不僅規範和穩定,同時又融情於法,可以根據新疆實際情況來適當調整。這就説明了,清政府在官犯捐贖制度的管理上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政治經驗。
乾嘉時期,那些被髮配新疆的官犯來源也不相同,有的是滿蒙八旗中的宗親貴族,有的則是地方衙署中的辦事人員。官犯品級高低不一,成分複雜。而官犯到達贖罪的地方時,除了一些被酌情賞職銜和降級使用的人以外,大部分官犯都要負責“各項基層的具體實際工作”。這些人對於新疆社會歷史發展的影響,不僅在於單純的“捐資贖罪”,還體現在通過“捐資”的方式來幫助地方事務,參加新疆各項事務的實際操作中,並在新疆和內地一體化的進程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清政府通過“移官”的方式充實了新疆官衙,加強了對新疆的控制和管理。當時的新疆在官員設置上有着“治兵之官多,治民之官少”的缺點,後來又因實行“武定功成,農政宜舉”的政策,而吸引了大量的內地兵民。這讓原有的民事職官人數遠遠不足,難以處理日常政務。再加上新疆地區偏遠,新疆基層的官員素養和行政能力都不高,很多官員甚至目不識丁。
而在清政府利用發配官犯的方式來將內地官員轉移到這些邊遠地區後,就能很好地加強中央對新疆的實際控制和管理。至於新疆官犯的“捐資贖罪”方式,則是很好地以“捐資”屯墾為中心,不斷擴展到渠工水利、農具鑄造和船工水運等方面。況且由於新疆環境影響,當地的農業正急需水利建設和農田開荒,這其中的一切開支和花費難以計數,若是全部以國庫支撐,實在難為,而如今通過官犯的“捐資”方式就能很好地解決一部分財政的問題。如此一來,清政府利用官犯捐贖的方法,既能懲儆罪犯,又能節約餉銀,實在是治邊良策。
其次,與官犯捐贖律文相悖的實際運作,使得新疆和內地一體化成為了雙重變奏。清政府根據“凡是一線可原,即奏請上裁,加以寬宥”的方式,准許官犯“捐資贖罪”,不僅能夠讓官犯獲得寬恕,同時也能將內地比較先進的管理方式、生產技術和文化知識傳入新疆。而且清政府在核準官犯捐贖時,並沒有完全按照律法規定,反而能夠靈活變通,融情於法,這令新疆和內地更加融合,成為了雙重變奏。
第三,官犯的捐贖行為給新疆和內地人民的思想觀念都帶來了極大的變化。大部分官犯都擁有一定的行政能力和素養,雖然他們對新疆所知不多,但是這種“革職發配”的人生際遇,卻反而讓他們產生了“用實地經驗去補缺經典文獻中對於西北山川地域的缺環”的強烈責任感,同時通過一些文人著述,內地人民能夠更加地瞭解新疆地區,並從心底接受新疆也是中國的一部分。總之,清代官犯確實是為新疆的各項事業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的。
總的來説,乾嘉時期,清政府對於那些被革職發配新疆的官犯實行“捐資贖罪”,不但能夠懲儆他們所犯罪行,同時也能為國家節省餉銀,還加強了封建王朝統治所需的人才和經濟兩種實力。而對於新疆來説,大批官犯的到來,不僅將內地先進的管理經驗、生產技術和文化知識也源源不斷地傳了進來,使得不同文化在統一多民族國家內部中溝通融合。還緩解了新疆基層官員的供給需求,使得行政機構得以正常運轉,促進了新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