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在律師眼中美聯航這次連着犯了多少錯?

  作為一個(還有兩個星期拿到紐約州執照的)律師,我一直覺得,學法律在生活中最有用的事情就是可以理直氣壯的撕逼,尤其是作為消費者在對抗大公司的時候。

  所以在生活中,每次吃了虧,我會特別興奮的像貓撞上了耗子,進入職業模式一字一句閲讀商家格式的合同,對着免責條款還要來一番 Westlaw 檢索,挑出了毛病後寫一封義正嚴辭的投訴信,直接抄送該公司的法律部門,該有的案例引用和法律分析一樣不少,結尾來一句:

  Last, I am copying your legal team to initiate the informal negotiation procedures provided in Section 6(b) of your terms of use. By initiating the informal negotiation procedures, I reserve my right to bring any type of dispute, claim, and litigation against [FAKE COMPANY, Inc.] in any proceeding as I am entitled to under your terms of use, including bringing any individual claims in a small claims court, which was excluded from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3(c).

  大意就是説,這封郵件是我根據貴公司用户協議某條某款進行的非正式協商程序,我在此保留用户協議允許的一切法律救濟的權利。有時候不要臉一點,扯上母校的虎皮做大旗,結尾簽名欄裏直接扔上自己的學歷信息,威懾效果滿分,有理有據的撕逼就沒輸過。

  法律體系極端發達的國家就是這點好,大到法官選舉,小到買瓶可樂,萬事有法可依。千千萬萬個消費者,那麼不巧我就是又愛找事又懂法律的一個。惹到我頭上,來走法律程序,我當提高職業技能了,奉陪到底。

  可惜到現在所有被我撕逼的公司都自知理虧,直接給錢了,我一腔熱血毫無用武之地。

  今天看到美聯航這個新聞,我的消費者撕逼之魂又熊熊燃燒了,一氣呵成寫篇科普文,跟大家講講被航空公司欺負的時候怎麼有效主張自己的法律權利。

  本文章僅做科普,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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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了什麼事應該大家都知道了,新聞滿世界都是。

  美聯航機票超售,四個機組人員要上來,沒有乘客自願下飛機,採取某種未知的形式選了四個人要趕下去,給了四百美元補貼(日後用來預訂機票的折扣),不久又提高到八百,前三個人拿錢走人,第四個人是醫生,憤慨表示我有病人在等我,不走。美聯航遂開始強行"移除"醫生,幾個疑似警察模樣的人半拖半拽把醫生帶走,醫生流血、掙扎、怒吼,有人錄像,網絡時代,事情爆發,惹了眾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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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日報:在律師眼中美聯航這次連着犯了多少錯?

  (注:本次事件是否構成超售存疑,有新聞報道不存在超售,是人滿後機組人員要上機。本文以科普為目的,假定事實對醫生最不利的情況,也是現實生活中最廣泛遇到的情況,即合法超售。)

  我們先直奔主題,航空公司可以超售嗎?被要求下飛機怎麼辦?

  根據現行聯邦法規,航空公司機票超售,必須第一步先尋找自願接受經濟補償下飛機的志願者,如果沒有志願者放棄航班,第二步則根據“登機優先序列”(boarding priority rules)決定讓哪些人下飛機。14 C.F.R. § 250.2b.

  登機優先序列可以考慮很多種因素:機票價格、check-in 時間、殘疾、常旅客身份等等。14 C.F.R. § 250.3 (b). 現行法規沒有強制規定一種序列,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則:

  登機優先序列不得歧視、不得創造不合理偏向,必須儘量公平。14 C.F.R. § 250.3 (a)("[s]uch rules . . . shall not . . . cause any undue or unreasonable preference or advantage to any particular person or subject any particular person to any unjust or unreasonable prejudice or disadvantage in any respect whatsoever.").

  比如儘可能強制最少數量持有有效預定的乘客的下飛機。 14 C.F.R. § 250.2a ("[i]n the event of an oversold flight, every carrier shall ensure that the smallest practicable number of persons holding confirmed reserved space on that flight are denied boarding involuntarily.").

  好,那現在美聯航志願者也找了,然後優先序列也使用了,做出一個自以為絕對正確的判斷,請求一位乘客下飛機。下面請問,這位被強制要求下飛機的乘客有什麼權利?

  請大家熟記這條法規:14 C.F.R. § 250.9. 根據這條法規的(a)款,美聯航必須在決定強制乘客下機後,立刻出具一份書面説明,清楚告知被強制下機的乘客有什麼權利,至於説明要寫成什麼樣,法規早就給你總結好了,(b)款洋洋灑灑很多字,歡迎自己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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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而言之,如果因為飛機超售而被趕下飛機,經濟補償是法律強制的,而且有詳細的計算規則,最高 1350 美元。

  但是,這個事件的重點不是經濟補償。對於普通人來説,只要報出這條規則,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如果我不在乎這一千塊錢,我就要坐這班飛機呢?人生無常,總有大把情況讓你覺得四倍機票錢也換不回按時到達目的地對我的意義。如果要回家過年呢?如果要參加婚禮呢?如果像事件裏這個醫生自己説那樣,有病人在等待呢?

  如果因為飛機超售,被要求強制下飛機,有哪條法律要求你一定要乖乖接受補償,趕緊下飛機嗎?

  答案是,沒有。

  還是這條法律,14 C.F.R. § 250.9(b)規定了,“the passenger may decline the payment and seek to recover damages in a court of law or in some other manner.” 啥意思?就是乘客可以説,老子不要錢,咱們法庭見。

  但是,這裏還有一個問題:法律沒説乘客一定要接受補償下飛機,但也沒説航空公司一定要放棄堅持,那造成僵局怎麼辦?航空公司可以使用暴力強制乘客離機嗎?

  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具體情況不同,現有案例的判決結果非常不一樣。

  不過既然人聯邦法規都説了乘客可以不要補償,自己去告,我就順便再梳理一下一個被強制下機,甚至使用暴力強行帶走的乘客,能怎麼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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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聯邦法律——種族歧視。

  但是不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憲法第五或十四修正案。為啥?因為憲法是管政府的,被告必須是公權力,美聯航是企業,是法律框架下的私人主體。

  魔高一丈,憲法能管政府,政府(公權力)自然就能通過立法來管市場經濟下的私人主體。

  航空公司運營中的種族歧視,是嚴格被法律禁止的。

  1938 年聯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第 404(b)條直接規定,航空公司不得進行種族歧視。甚至早在 1956 年就有案例上到最高法庭,確定了私人可以根據這條法律直接起訴航空公司種族歧視。最早的一個案例是 Fitzgerald v. Pan American World Airways,最經典的一系列案例則是 1978 年打到最高法院的 Nader v. Allegheny Airlines, Inc.

  不過在 1985 年,聯邦又修改了這條法律,目前反歧視條款僅適用於國際航班。那美國國內航班怎麼辦?上面提到的 14 C.F.R. § 250.3 (a)啊,根據行政法上關於起訴資格(standing)的四項規定,起訴時巧妙類比一下跟聯邦航空法相似的立法意圖,獲得訴由還是有希望的。(See Aviation Tort and Regulatory Law, Section 8:23.)

  不過要證明強制下機中的種族歧視,原告通常有幾條舉證難點:

  比較嚴格一點的判例,要求原告必須證明航空公司違反了自己設定的"登機優先序列",比如説明明是常旅客卻被要求下機。

  稍微寬鬆一點的規則,只要求原告證明自己有預定機票,但是航空公司卻"優先"選擇自己下機,然後舉證責任則轉移到航空公司一方,證明自己是按照"登機優先序列"選擇下機乘客,沒有歧視。

  這個事件事實尚不明晰,美聯航請求醫生下飛機到底是由於種族歧視,還是其他因素有待調查。不過在法律上最關鍵的事實肯定是——航空公司憑啥讓這人先下?美聯航能證明在當時那種情況下,根據自家登機優先序列中提到的各項因素,這個人是最適合下飛機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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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合同違約

  除了根據現行法規(statute)的要求提起訴訟,被強制下機的乘客還可以根據各州合同、侵權等普通法(common law)的規定獲得救濟。但是提出普通法的救濟請求,必須在起訴書中先證明一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該請求所基於的州普通法,沒有被聯邦法律替代。

  (bonus point:美國行政法有一種東西叫 federal preemption,即在州和聯邦兩套法律的體系下,如果在同一領域聯邦和州法律有衝突,聯邦法律優先,原告不能根據州法律獲得救濟。14 C.F.R. § 250 的一系列都是聯邦法規,但是合同、侵權這些普通法屬於州法領域,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案例。關於這個問題的案例不同法院説法不一,還得看原告具體提出的是那種請求。)

  在消費者購買機票的時候,與航空公司自動形成了運輸契約關係(Contract of Carriage),根據聯邦法律規定,航司的運輸合同必須符合上面分析的 14 C.F.R. § 250 的一切法律規定。

  對原告來説,證明航空公司違約有四個要素:

  有效的機票購買記錄。

  根據聯邦法規,被航空公司拒絕登機或強制下機。

  拒絕接受航空公司的經濟補償。

  造成損失。

  See, e.g., Stone v. Cont'l Airlines, 804 N.Y.S.2d 652, 656 (Civ. Ct. 2005).

  注意第三條很重要——如果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一定不能在被拒載時貪圖利益接受了航空公司的賠償。一旦接受賠償,即使數額較小,根據聯邦法規規定,直接失去事後再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官司贏了,航空公司賠償的數額直接跟第四條的損失掛鈎。原告肯定要舉證被拒載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這個事件裏當然還可以舉證對自己造成的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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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侵權——錯誤表示、精神損害、人身傷害等等。

  侵權法也屬於州法,起訴時必須也先要費一番口舌來論證沒有被聯邦法律替代。

  比較常見的侵權法請求有:

  錯誤表示:航空公司未能充分披露可能會出現超售的情況,或者在賣機票時誤導乘客以為預定一旦成功就保證有座,理論上如果沒能按照 14 C.F.R. § 250.9(a)的規定在拒載時提供書面説明,也可能有責任。該請求的前提是乘客沒有接受航空公司的經濟賠償。

  精神損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簡稱 IIED):航空公司的行為非常過分,令人髮指(outrageous),給乘客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這一點在現有案例中非常罕見,大概也是因為沒人像美聯航這麼玩的,不過大概是醫生在侵權法理論下最有力的訴求。

  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y): 這一點就比較廣泛了,通常錯誤表示和精神損害的訴求下,原告並沒有受到嚴重的人身傷害,多是經濟損失。但是這個事件比較特殊,醫生很可能以人身受到傷害為由,基於故意(intentional tort)和疏忽大意(negligence)兩種侵權理論來告。

  第四、美聯航的抗辯

  任何法律分析在討論完原告的訴求後,都必須考慮到被告可能有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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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聯航最有力的抗辯可以説是基於《聯邦航空法》的這一條:"[A]n air carrier . . . may refuse to transport a passenger or property the carrier decides is, or might be, inimical to safety." 49 U.S.C.A. § 44902 (2001). 意思就是,如果危害到航空安全,航空公司可以拒載乘客或者其行李。

  這條規定是有道理的——不然如果一個人在登機前把乘務員打了一頓,難道航空公司還不能拒絕這個人上飛機了?

  但是法院有判例,航空公司出於安全隱患而拒載的行為,不能"朝令夕改、獨斷專行"(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否則同樣可能承擔法律責任。See Williams v. Trans World Airlines, 509 F.2d 942, 947 (2d Cir. 1975).

  也就是説,你真的得是擔心這個人有危險,而不能掛羊頭賣狗肉,因為其他的原因,比如説種族歧視或單純的看你不順眼而強行拒載。

  然而,很殘酷的現實是,尤其是在 911 之後,目前已有案例在這方面上是給了航空公司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的。比如説,航空公司在起飛前覺得這個乘客很可疑,要求檢查下包,乘客説不行滾蛋你別動老子。航空公司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説——不好意思,我引用 49 U.S.C.A. § 44902,您請下飛機。

  這個事件如果最後走到法庭,美聯航估計會説——“我們讓他下飛機結果他表現的很生氣所以我們覺得他有安全隱患就找人把他拖下飛機了”。

  具體誰是誰非,就得看法庭上的事實發現程序了。

  * * *

  最後説兩句題外話。

  事情一出來,美聯航自己的官方發言和少數一些媒體都表示拒絕下飛機的乘客"非常不成熟",認為這種情況,就應該"理性對待",圓滑處理,拿錢走人,讓人家航班先起飛,或許可以秋後算賬。

  這種説法在法理、制度和人情上都完全站不住腳。

  從法理上説,上面已經分析過了,美聯航在法律上沒有絕對不受監管的將付了機票的乘客強行趕下飛機的權力。根據現行法規,只有涉及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使用暴力將人帶走。具體這種裁量權行使的合不合理,還得法院説了算。

  同樣,法律也沒有要求乘客在航司超售時,必須接受經濟補償而自願下飛機,反而明確保留了乘客在拒絕經濟賠償的時候提起訴訟或選擇其它救濟方式的權利。

  為什麼法律這麼規定?因為機票超售這件事很明顯是航司和消費者之間的一場博弈。航司有盈利需求,因為每趟航班都有預定卻缺席的情況,有減少損失的動機,這在業內是公認做法,也是合法的,只是受到嚴格的監管。

  法律允許超售,獲益的是減少空載的航空公司,這種做法的成本卻讓消費者承擔了,但有趣的是,這成本並不是消費者作為羣體一同承擔風險,而是單個消費者,在一定概率的作用下,獨自承擔機票超售的後果——旅行計劃被打亂,對生活造成影響。

  這個遊戲規則本來已經很不公平了,雪上加霜的是,消費者在購買機票時,跟航空公司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等,從而無法預測被趕下飛機的概率,和一張機票的隱含成本。

  我們先假定這個遊戲規則是成立的,消費者在購買機票的時候必須接受“有一定概率會被趕下飛機”的事實,但是因為現有體制的不完善和信息的缺乏,這個負面因素並無法被納入到購買機票的決策過程內。

  背後的原因很簡單:被"踢下飛機"的概率,不同乘客每次購買機票都是不一樣的,取決於很多因素——航班超售情況、機票價格、同航班旅客的信息、甚至還有航司是否要運輸自己職員這種奇葩情況,然而,在購買機票時,這些信息都掌握在航司手中,單個消費者對這些因素一無所知。

  所以消費者在買票時,根本不知道被趕下飛機的實際概率有多少,也無法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抵禦風險的措施,比如説購買保險或選擇其它航班。

  一個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在信息充足的情況下會做出最理性的選擇。現在信息都不完善,談何"理性選擇"?本來就是不公平的遊戲規則,出了事反而指責被矇在鼓裏的消費者"不成熟",有點太過分了吧?

  我在之前文章裏一直鼓勵大家進行 ex post 和 ex ante 的思考。那現在想想,信息不對稱除了讓消費者沒辦法事先抵禦風險,還有什麼影響?

  現有體制下,航空公司有更大的經濟動機進行超售——獲益是自己的,成本是消費者的,而且因為成本不是消費者均攤,而是極個別的冤大頭承擔了機票超售的全部後果。而資本家最害怕的是所有消費者聯合起來,單個冤大頭自然很難形成聯合對抗的情況,維權形式單一,訴訟成本太高(剛才一堆法律分析你看懂了嗎?),很難對航空公司形成有效制約。

  對於超售背後的經濟學原理和現行制度的不完善,這篇法學論文進行了深度解讀:Terminal 250: Federal Regulation of Airline Overbooking,作為 bonus point 感興趣可以自己去看。

  現在回頭來總結一下,航司超售這種行為,法律上——可以超售,但必須對拒載乘客提供經濟補償,雙方談不妥時,航司可以用武力值可以將乘客趕下去,乘客只能選擇眼前認栽,事後訴訟。制度上——信息不透明,超售行為的成本全部由運氣不佳的個別消費者承擔,且訴訟成本極高,無法聯合維權對航司形成有效制約。

  這種情況下,唯一能抑制住航空公司蠢蠢欲動繼續壓榨消費者的,只有這些公司自己的良心。

  或者説,在信息迅速傳播的網絡時代,與自己股價和銷售額息息相關的公眾形象。

知乎日報:在律師眼中美聯航這次連着犯了多少錯?

  超售趕人這事吧,你美聯航既不佔法,又不佔理。在乘客不願意退步進入僵局的情況下,自然應該採取影響最小,最為和平的解決辦法。哪有一言不合就直接暴力拉人的道理?也太欺負人了吧?

  看過很多篇分析文章都提到這一點:按照慣例,在補貼升到八百美元依然沒有人自願放棄航程的話,應該繼續加錢,加到一千兩千三千,總有人願意出來。

  可以超額售票給美聯航帶來的利潤,或者説減少的成本,遠遠高於這幾千刀。而整個超售的遊戲規則之所以能成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航司和乘客的一種微妙的平衡。超售需要趕人時,航司撒錢,被選中的乘客認栽。只要你手段不是特別粗暴,大部分乘客拿了錢,抱怨兩下也就忍了。

  但是直接上手拖人,鬧得整廂乘客都驚慌失措,完全是蠢人才能做出的選擇,最終後果可能是直接把整個超售制度的棋盤都掀翻了。

  這不,今天幾條最喜大普奔的新聞:

  交通部開始審查美聯航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在超售情況下決定驅逐哪些乘客。(美聯航,你書面聲明給了嗎?14 C.F.R. § 250.9 是不是被你吃了?)

  民主黨國會成員開始要求國會進行聽證,研究現行航空法規是否存在制度缺陷。

  美聯航股票暴跌,2 億美元市值蒸發 (不過聽説又漲回來了)

  * * *

  最後——

  學法律雖然有用,但是一場訴訟艱難而漫長,即使是在這次美聯航極其粗暴無理的情況,醫生作為原告想要靠官司維權,成本不小。

  更何況,現行制度下的機票超售對於消費者有極大的不公平,單槍匹馬的訴訟最後往往是和解了事,並不可能促進整個體制的改變。

  這時候,輿論的力量就顯示出來了——中美兩國的網絡世界都傳瘋了,在現實中也給了美聯航遠比輸一場官司沉重得多的致命打擊,甚至可能促進在民航領域新監管制度的誕生。

  所以我特別不同意很多人説的“啊遇到熱點事件要保持冷靜不要人云亦云”,或者“啊你們這羣暴民遇到了事情就喜歡嚷嚷種族歧視要搞個大新聞”,這種論調強調的根本不是獨立思考,而是壓根不思考,反正熱點説的都不對,我就是不同意你我才是清流。

  每次一到這種社會沸騰的時刻,比急着站隊更重要的,是基於充分的檢索調查、思考總結後,提出自己有理有據的觀點。支持也好,反對也罷,看到問題,説出來大家充分討論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人人都閉口不言的話,真不敢想象世界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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