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校外培訓不得承諾通過文化藝術水平測試作為招生誘導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2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文旅部獲悉,文旅部發布《關於做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嚴格規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招生宣傳,不得以承諾通過任何形式的文化藝術水平測試、考試等作為招生誘導。

文旅部:校外培訓不得承諾通過文化藝術水平測試作為招生誘導

資料圖。圖片來源:新華社

《通知》強調,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全力配合牽頭部門做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開展工作,充分體現文化和旅遊部門在落實“雙減”部門任務分工中的責任擔當,做到能擔盡擔,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應儘快完成與教育部門相關工作交接,強化工作組織保障和機制建設,加緊研究制定本地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和管理辦法,並報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備案。已明確由教育部門作為本地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的,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通知》指出,積極開展本地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基本情況調研摸查,深入瞭解培訓機構數量、分佈、性質、規模、硬件條件、師資、教材、培訓內容、收費、評價、存在問題等情況,廣泛聽取基層文化和旅遊部門及相關文化藝術企事業單位等對規範管理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促進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健康發展的意見建議,為本部門或配合教育部門加強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管理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着力發揮在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和設立審批中的專業支撐和保障作用,配合教育部門加強青少年藝術成長規律研究,對不同文化藝術門類所涉及的培訓場所基本硬件條件、培訓師資條件、安全保障措施、課程內容設置等方面做好專家論證和專業把關。

此外,在配合做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管理相關工作中堅持做到依法行政、依規依紀辦事。積極配合本地區明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據和部門權責清單,制定事中事後監管要求和相應處置措施。加緊推動本地區進一步明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工作的生產安全責任,鑄牢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工作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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